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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与取保候审之比较——浅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6)

来源: 作者:杨红平 日期:2007-02-28 我要评论(0) 找刑事辩护律师

    (4)应当放宽审前羁押的尺度,改变执法观念和侦查观念,实行逮捕与羁押分流。逮捕不一定就必须羁押。加大超期羁押的违法责任追究;加大律师作用等等。从制度上、责任上、外部制约监督上提高执法水平,从而根治在取保候审上错误观念。

    (5)对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影响保证金的因素、保证人责任等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则,改变现有的在取保候审制度上法律规定上不尽全,在执行上存在地方差异,因人而异的不合理现象。明确保证人的责任,一是要严格保证人的资格审查;二是加强对保证人的教育,使其明确了解自己的保证义务;三是对不按照规定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必须严厉惩处,建议增设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罪,对一些严重不履行保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保证人,予以定罪处罚。在法律上对保证金的数额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金的收取应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经济状况、及犯罪数额来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应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统一规定。鉴于财产保和人保不同时适用难以达到较好的保证作用,笔者建议法律上或执行细则上应允许这两种保证措施根据案件的需要来酌情同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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