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权带动刑事司法全局变革

更新时间:2012-12-18 21: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动一子而全盘皆活。死刑复核权收回本身的司法、人权意义不容小觑,更重要的是,这一招妙棋将带动二审、一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中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将因之而变,甚至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的积弊也将随之化解。近日,多位受访的法学专家向本报记者表述了上

  动一子而全盘皆活。死刑复核权收回本身的司法、人权意义不容小觑,更重要的是,这一招妙棋将带动二审、一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中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将因之而变,甚至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的积弊也将随之化解。

  近日,多位受访的法学专家向本报记者表述了上述乐观看法。

  死刑复核:开不开庭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已是铁板钉钉,但复核权归位后,复核程序将如何进行还多有疑问。在多数学者看来,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采取书面审,更多地具有行政审批的色彩,建议未来的死刑复核改为开庭审理,让律师参与诉讼,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充分对质,这也是所谓的诉讼化改造。而诉讼化的根本途径是实行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开庭,律师都没法当庭辩护,法官连被告人的面也见不着,这样不是很慎重。如果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还按照以前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的话,一个非常宝贵的司法改革机会就会浪费掉。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三审是诉讼化的根本途径。但目前实行的可能性很少,现实的改革是,如果案件事实认定出现重大分歧,个别情况下,不要排除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庭到当地听审,由被告人、控辩双方参加,必要时,关键证人、鉴定人也参加。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该将死刑复核程序改造成三审程序,也就是说,对死刑以外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死刑案件则实行三审终审制,以示对死刑案件的重视。同时,我主张有条件的开庭审,最高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开庭,律师与检察官也可以申请开庭审。

  死刑复核:开庭审什么

  死刑复核必须实行有条件的开庭审理,这点已在学界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但是,开庭审理的是法律适用问题还是案件事实问题,学者对此意见不一。

  陈瑞华:最高法院的法官远离案发地,让他们核实案件事实并不具备太大优势。最高院在死刑复核问题上,主要发挥的是统一法律适用、把握刑事政策的作用,通过处理个案来建立司法解释或判例。

  陈光中: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历来是事实与法律全面审查;现在恐怕也不可能改成不管事实认定,只管法律适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必须尽力保证在事实认定上办成铁案,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在现有框架里,我认为,在事实认定上,如果意见发生严重分歧,被告人坚决否认犯罪事实,可行的办法是,最高法院到当地实行死刑复核,直接核实证人证言。这类案件是可以发回重审,但既然当地法院已经作出这样的认定了,再审一遍到最后往往还会是维持原判;因此,不如让最高法院直接到当地去,就疑点亲自去核查。人命关天,最高法院不能只靠下级法院。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从全世界范围来看,最高法院都不承担审核事实的功能。但是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经常纠缠在一起,很难分清。比如说,几个人同时用匕首刺向被害人,那究竟谁是致命的一刀,是谁实施了,这是事实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这是个加重情节,如果不审理这个问题,就没法准确地定罪量刑。[page]

  陈兴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事实审和法律审作严格区分,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同时兼顾事实审和法律审。但有所侧重是完全可能的。发现案件事实不清的,还是应当发回重审。最高法院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死刑案件的法律适用上。正因如此,死刑的一审与二审必须重视。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只是把关。

  二审应该开庭

  但是,目前二审普遍不开庭?仅仅用书面方式审理,用案件材料来审理案件,没有形成控辩双方的交锋,这种状况让即将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最高法院颇为担忧。

  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从2006年7月1日起,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在多数学者看来,这是死刑复核权收回直接推动的结果。

  陈卫东:二审应该开庭,这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上规定得很明确,开庭是一种普遍,只有个别的事实认定清楚、控辩双方无争议的案件才不采用开庭方式。不开庭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相,司法的诉讼程序旨在保障查清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这个在过去很难执行下去。当前的改革是一个契机,引申出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否则难以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最高法院对死刑的查明有局限性,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所有二审必须开庭审理,以保证死刑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

  这一改革意义深远,它推动了整个二审审判程序的开庭。有了这个开头,就会有无期、有期徒刑的二审案件的开庭,从而将法律落到实处。开庭,调动了控辩双方的积极性,使他们投入到法庭审理的活动中,从而保证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陈瑞华:中国二审分两类,一是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二是当事人上诉案件。前者由于是法律监督行为,法院会高度重视;目前的问题是,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前提条件是,法院通过阅卷,认为事实不清,方才可以开庭。但问题是,法院不开庭怎么知道事实不清楚?法庭作出的结论完全依赖阅卷,这的确能发现一些明显问题,而一些问题是阅卷所不能发现的,这就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仅通过阅卷这种方式太草率、太危险。还有一点,过去的死刑复核与二审合二为一了。大多数上诉案件的二审不开庭,仅通过阅卷,那么它成了既是二审,又是死刑复核程序。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大家会发现,二审的程序如此草率,那么,一审中出现的问题,很顺利地越过二审,直接留给最高法院,使其承受巨大压力。况且,最高法院主要也是通过阅卷来复核死刑,这样又能发现多少问题呢?我认为,这便是最高法院让二审法院开庭的初衷,让它起到把关作用。[page]

  陈光中:二审肯定是要开庭的,但开庭的困难不少。据我所知,被告人一般押在地级市看守所,还有一些死刑犯关押在县级;我主张,死刑犯应该一律关押在地市级看守所,中级法院都设在地级市,以方便一审开庭。二审开庭,押送被告人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对大部分交通方便的省市,难度不大;但对于地域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区,像新疆、青海,就很麻烦,有风险。针对这个问题,少数案件可以直接到当地开庭。我强调,开庭就要真正开,即关键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要把重点放在一审上

  二审开庭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死刑案件把好一道关,但是,多数学者认为,一审证人、鉴定人不到庭,法院只看案卷笔录判案是冤假错案的重要源头。要贯彻死刑案件的“少杀慎杀”,应该重点从一审进行改革。

  陈瑞华:建国以来,一审制度遵循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即公诉人出示证据的方式就是宣读侦查案卷笔录,甚至被告人的笔录。这样,法庭表面上是在审判案件,实际上是对这些笔录做审核,控辩双方无法当庭对质,法院如何核实这些证据和资料是正确无误的呢?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都传到法庭上来,使控辩双方当庭发问。否则,即使法官有重大疑问,也没机会当庭发问,笔录是确定事实的惟一方式,因此,只要笔录错了,法院便会跟着错。所以,我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最大的弊端就是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这个制度不废,即使进行二审改革又能怎样呢?

  湖北、河北、四川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这三个省的改革走在全国的前面。这三省规定,在重大案件审理中,只要有一方对证人、鉴定人提出疑义,就要出庭作证。我们也认为,让每一个证人都出庭作证,是不现实的;我主张的是,在对重大事实的认定上,相关证人须出庭作证,如果不出庭,证据、笔录都无效。解决这个问题须做到两点。一是笔录不能移送至法院,侦查机关的笔录到检察院为止,只起到起诉根据的作用,检察院根据这个寻找证人证据,在开庭后,笔录即丧失作用,绝对不能交给法官;只有把笔录拦截在法院门外,才能真正切断侦查与审判的联系,让审判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而不是被侦查牵着鼻子走。二是所有证据都必须由检察官当庭提交、当庭传唤证人,控辩双方当庭辩论。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一审上。在一审上做好事实的认定,就可以减少冤假错案;大部分冤假错案都出在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一是由于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律师的正确意见法官听不进去;二是控告一方的证人普遍不出庭;三是有些口供是非法获得的例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得,非法证据得不到排除;四是审与判权力不统一,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五是媒体过多报道形成定势,错了难以纠正。我认为,复核权的改革重点在一审程序上,一审将事实核实清楚了,第一关把好了,下面的事情就好办了。[page]

  陈光中:实际上,还应该从一审强调起,一审中,绝大多数证人是不到庭的,都是靠侦查起诉阶段的笔录,如果证人之间说法不一致,往往会挑选有利于公诉的证言移交法院。被告人若对证言证词有意见,不能和证人在法庭当面对质。这会导致错误认定事实。

  陈卫东:死刑案件纠错的关键环节在于侦查阶段,其次是一、二审要把好关,而不是寄希望于最高法院复核。统一是应该的,但中国那么大,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地存在差异情有可原。比如,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贫困地区的贪官,在适用死刑上,标准应该不同。从这几年复核的情况来看,最高法院的复核改变了一些案件的死刑判决,避免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适用死刑不统一的状况,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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