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东刑初字第59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奇,男,22岁(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海门市,大学文化,中央戏剧学院电影电视系2004级学生,住北京市东城区东棉花胡同39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6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经诉字(2006)第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奇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奇于2006年4月初,在中央戏剧学院218宿舍内捡拾被害人郭译文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折(帐号:0200001101000379949)后,于2006年7月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宽街储蓄所分两次从该存折内支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并于2006年7月7日,用赃款购买富士牌9500型数码相机1台及配件。2006年7月7日,被告人沈奇再次支取现金人民币80元时,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交道口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上述赃款已由被告人沈奇家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活期存折交易明细单、还款凭证、被告人沈奇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郭译文的陈述,证人林茜的证言,被告人沈奇的供述,监控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存折支取现金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沈奇能够自愿认罪,所得赃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可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沈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奇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扣押在案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二个(已作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狄启骋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姬广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