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成故意伤害一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振成,男,生于1965年5月6日,开封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6月1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6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王安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振成,男,生于1965年5月6日,开封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6月1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6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安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振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害人白某某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振成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赵振成与本村村民白某某在本村村民白某某家新房处,因白某某酒后无故找事发生矛盾,双方先是争吵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赵振成用铁锨拍白某某头部一下,将白某某打伤。事发后,被告人赵振成即拨打电话110和120,两单位的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后,白某某拒绝救治,被告人赵振成当即支付了120急救费用。经法医鉴定,白某某的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不作辩解,并有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白某某、白某某、白某某、白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告知鉴定结论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自首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振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被告人赵振成能够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纵观本案案发的原因,被害人在其中亦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振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0日至2009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友 才
二 OO 九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樊 利 芳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63906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故意伤害一案
只能按程序。
故意伤害一案
你好:向政法委、纪委、检察院和上级公安机关投诉解决
故意伤害庄嫁
故意毁坏财物罪 以你所述情节,一般判处罚金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故意伤害和故意伤害致死
由于危害结果不同,因此故意伤害和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也不一样,后者较重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