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廖金相故意伤害一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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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金相,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攸县莲塘坳乡联龙村上铺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抓获,同年10月6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金相,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攸县莲塘坳乡联龙村上铺组。因涉嫌犯
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抓获,同年10月6日被攸县公安局
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刑诉[2008]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金相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文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金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14日晚,被告人廖金相持刀致尹龙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金相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4日晚,被告人廖金相与刘千、肖山凤在攸县城关镇“东风娱乐城”三楼KTV门口碰到尹龙等人,刘千与尹龙发生口角进而扭打,被告人廖金相见状在KTV吧台里找出一把水果刀,持刀朝尹龙的腹部、大腿、手臂等处连捅几刀,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尹龙的伤情系重伤。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廖金相与受害人尹龙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尹龙的经济损失,约定了赔偿期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廖金相的供述、受害人尹龙的陈述、证人刘千、肖山凤、周金亮的证言、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司法医学鉴定书、调解协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廖金相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金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廖金相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本院审理期间,与受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金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
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8日起至2011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蓉 蓉
人民陪审员 葛 文 桥
人民陪审员 汤 学 寅
二ОО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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