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华昌故意杀人罪一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华周,男,1966年7月8日出生于海南省昌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昌江县乌烈镇道隆村委会道隆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2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昌江县第一看守所。辩护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华周,男,1966年7月8日出生于海南省昌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昌江县乌烈镇道隆村委会道隆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2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昌江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祝向荣,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发,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于海南省昌江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昌江县乌烈镇道隆村委会道隆村。因本案于1993年8月12日被收容审查,1995年11月20日解除收容审查。1996年6月20被收容审查,1996年10月28日被逮捕,1999年3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04年2月14日被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2004年12月8日被释放。2005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昌江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才仁,海南海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颜华昌,男,1962年6月7日出生于海南省昌江县,黎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昌江县乌烈镇道隆村委会道隆村。因本案于1996年6月20日被收容审查,1996年10月28日被逮捕,1999年3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04年2月14日被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2004年12月8日被释放。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华周、卢发、颜华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5年12月25日作出(2005)海南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颜华周、卢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华周及其辩护人祝向荣,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发及其辩护人周才仁,原审被告人颜华昌及其辩护人符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卢发、颜华周系昌江县乌烈镇道隆村人。1993年8月3日上午,卢发与颜华周等人途经乌烈镇峨港村时,先后被殴打。卢发、颜华周等人便认为是峨港村人所为。道隆村人得知卢发、颜华周等人被打的情况后,欲组织人到峨港村找打卢发、颜华周的人报复。11时许,卢发与颜华周等人分别纠集本村人员何建华、邓承平、颜小红、陈许斯、曾启波等几十人,手持火药枪、尖刀、木棍等凶器前往峨港村。到峨港村外,颜华周带一组人从公路上进入峨港村,卢发带一组人从另一方向进入峨港村。在峨港村一小卖部处,因寻找不到打卢发、颜华周的人,又走到张大江的小卖部继续寻找。峨港村人王全金见状要离开小卖部时,被道隆村人用棍殴打。峨港村人王作存见状上前拦阻,亦被木棍打中肩膀。当峨港村人符生民因此指责道隆村人时,也被道隆村人用刀顶住脖子进行威胁。其他许多峨港村人闻讯后赶了过来,并有人用石头掷打道隆村人,颜华周因此逃走。而道隆村的人中有人持火药枪先后向峨港村人开了三枪。导致峨港村人符多旺被打死,张大江、符作宁、王玉兰、王寿长被枪弹击中致轻伤,符多彪、王肖胜、符生民被枪弹击中致轻微伤。当日下午,峨港村民抬着符多旺的尸体到道隆村口时,道隆村人向峨港村人开了一枪,打伤村民符荣亨。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载明现场位于昌江县乌烈镇峨港村的西边村口,公路东侧的路边有一间张大江开的小卖店及有关现场情况;
  2、被害人张大江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中午,其在经营小卖部时,突然间有十几个道隆村人持枪、刀、木棍走来,然后拿着枪等凶器指着峨港村人,且叫嚷着要认清人。当其村的王全金要往外走时,被人打伤头部,还有人用木棍打其岳父王作存的身上。之后双方发生争执,当时场面非常混乱。只见一道隆村人朝峨港村人开了一枪,其大腿被铁沙击中。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此节亦有证人王玉兰的证言证实。王玉兰还证实,其也被铁沙击中;
  3、被害人符作宁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中午,其听到张民小卖店那里有打闹声,便赶到该店,看见道隆村十几个年青人持火药枪、刀、木棍与峨港村人相互推拉,张民被道隆村人打倒在地,峨港村民王寿长、王肖胜等人上前拦阻,道隆村人要离开此店时,有一人持枪向小店开了一枪,其往小卖店附近的围墙走去时,道隆村人又开了二枪,其被铁沙击中后与当时也被枪击中的王寿长、王肖胜等人到医院治疗。此节亦有被害人王寿长、王肖胜、符多彪的陈述证实;
  4、被害人符生民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中午,其看见约有二十几人持长火药枪、尖刀、木棍朝张民的小卖部走去,其跑到小店去看,见到道隆村青年用木棍乱打人,其便责问道隆村青年为什么打人,就被一人用尖刀顶住脖子,其就叫道隆村人回去,不要再打人了。这时又有一人用尖刀顶住其耳朵处叫其走开。不久就听到一声枪响,其被铁沙击中,约过二分钟,第二声枪响,打中符多彪和王寿长,再过一分钟,第三声枪响后,见符多旺倒在地上;
  5、证人何建锋的证言。其曾称,案发当日中午,其和曾启波等人在村里打麻将时,有人来叫他们去打峨港村人。其从家里带刀出来到大榕树时,见到卢发等人也出来。他们跟着卢发等人到峨港村的一地方时,卢发、颜华周等人就叫停下来分成二个组,卢发带一组人从公共厕所越过水利沟进入峨港村,颜华周带一组人从公路过桥进峨港村。二个小组在峨港村一小巷集中后,颜华周、卢发等人就进小卖店找人,但找不到。峨港村人得知有人来打架,许多人就跑出来。因见有人被道隆村人推打,越来越多的峨港村人就包围并用石头打道隆村人。这时,道隆村人就朝峨港村人开了三枪。此情节亦有证人曾启波的证言予以佐证;
  6、证人邓承平的证言。其曾称,案发当日中午12点左右,其得知其村的人已经去找峨港村人打架一事后,与邓勇壮赶去,见卢发带一组人从公共厕所方向进入峨港村,其和颜华周一组从公路进峨港村。在路上,有一部峨港村人开的"摩的"从道隆村返回,颜华周就拦住这部摩托车,叫司机拉他与颜华忠跟着一起进峨港村。进村后,道隆村人有人推打峨港村人。因见峨港村人越来越多,道隆村人就向峨港村人开了三枪。其还称,是卢发和颜华周等人组织去打架的;
  7、证人颜小红的证言。其曾称,案发当日中午12时左右,颜华周到其家里叫其去峨港村认人打架。其从家里拿一把砍柴刀来到桥头时,本村的青年已分成两组往峨港村去。其他人都进入峨港村找人打。其和颜华勇等人在峨港村的桥头处没有进村,后来听到枪响后,就先跑回村了。其亲眼看到卢发、颜华周组织人去打架的。当时卢发和颜华周各带一个组去; [page]
  8、证人陈许斯的证言。其曾称,案发当日,其村的郭小六、郭周峰去叫其跟村里的人去峨港村打架。其等人一起赶去跟颜华周一组,卢发带另一组从峨港村的稻田方向进入峨港村。在峨港村一小巷集中后,在找人的过程中,因与峨港村人发生冲突,之后道隆村人就向峨港村人开枪;
  9、证人王全金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中午12时许,其在张民的小卖店看到有二十几个道隆村人持5支长粉药枪、1支短双管火药枪、长刀、木棍朝小卖店走来,其从店里跑出来看,被一个道隆青年打一棍在头部,其便躲到王作存背后,那人又向其打第二棍时,其赶紧蹲下,那棍就打在王作存身上。其马上跑到张民的家里躲起来,不久就听到三声枪声;
  10、证人王作存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中午12点多钟,其看到两个道隆青年在小卖店处追峨港村青年王全金,王就跑到其背后躲,其叫王全金走后,一个道隆青年就打了一棍在其右肩膀上。峨港村人见其被打后,就指责道隆村青年,峨港村的符生民就跑过去与那伙人论理,一个道隆村人就用一把长尖刀在符的脖子上划一刀,致符的脖子流一点血。峨港村人见状就纷纷走上去,道隆村的两个人就向峨港村民各开了一枪,接着另一个道隆村人又再开一枪后,那些道隆村人就跑了;
  11、证人邓文金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中午12点多钟,其看见有二十几个道隆村人持粉药枪、刀、木棍等,在张民的小卖店处与峨港村民争吵,峨港村民责问道隆村那伙人为何打老人,道隆村那伙人一边说:"不打,不打",一边往道隆村的方向退,峨港村的符生民就上前拉住一个道隆村人,那个道隆村人就拿一把尖刀在符的前面一划,峨港村人见状就冲上去,道隆村的那伙人就往后退。这时,道隆村的两个人就各向峨港村人开了一枪,那伙人再往后退,接着另一个道隆人又再开一枪;  
  12、证人符胜财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中午,其开"摩的"拉两个人去道隆村,看见道隆村的二十多人持粉药枪、刀、木棍在路上。当其返回峨港村的渠道附近时,有两个道隆村人拦坐其摩托车,其中一人叫颜华周。到一桥上时,二人下车,道隆村人便分二路包围张民的小卖店。不久,其听到二声枪响,看见道隆村人被峨港村人赶出来,道隆村人逃跑时又开了一枪。参与打人的道隆村人中,其只认识卢发和颜华周;
  13、证人叶春周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中午12许,其在张大江家收购谷子,道隆村的颜华周急急忙忙跑来对其说:"叶书记,有人在外面打架了,你带我离开这里"。其便带颜华周走出张大江家,当走到一菜园时,听到小卖店传来一声枪响,其带颜华周跑到邓文记家的巷口时,碰见峨港村青年周有林和符传瑞,他俩说颜华周是道隆村人,是来打架的,便将颜打倒在地,颜就趁机跑掉了;
  14、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符多旺系被他人搬用火药枪之类射击左前胸部,枪弹(铁沙)贯通胸壁,伤及左肺上叶等组织,引起胸腔内大出血及气胸死亡;因被他人搬用火药枪之类射击所致,符作宁右胸部及左颈部的损伤,属轻伤;王肖胜头顶枕部的损伤属轻微伤;张大江左足跟、膝关节及大腿上段和右大腿下段的损伤,属轻伤;王玉兰右小腿内侧中段的损伤属轻伤;符多彪右上腹、左胸部的损伤属轻微伤;符荣亨左眼球的损伤属重伤;王寿长左前臂中下段及左胸部等处的损伤,属轻伤;符生明左下眼脸处的损伤,属轻微伤;
  15、被告人颜华周的供述。其供称,1993年8月3日上午10时许,其骑摩托车载人途经峨港村时,被四、五个人殴打。回村后,得知卢发路过峨港村时也被人打。不久,其看见卢发和他岳父何汉坚老师,还有何汉坚的儿子何建华等约70--80人在村口的大榕树处,何汉坚叫其和卢发负责带人去辩认打他们的人。尔后,其村的很多人就陆续前往峨港村。路上,其拦住一辆峨港村人从道隆村开往峨港村的摩托车,并和颜华忠坐上该车后叫司机随同其他道隆村人前往峨港村。其所带的这组先进村找人,卢发那组在后。进峨港村后,因到一小卖部,没有找到所要找的人。其就跟峨港村的叶春周书记说其被该村的人打了。这时,其转身看见其村的很多人已汇合在小卖部附近,并有人冲进小卖部里打人,并见一峨港村的老人头部被打流血。这时,峨港村人越来越多,可能是峨港村人因该村的老人被打后气愤,就用石头掷打道隆村人。当时场面很紧张。这时听到一枪声,其因和叶书记站在小卖部这边,怕被枪弹击中,其就跟着叶书记往峨港村方向跑,此时又听到第二声枪响。后见很多峨港村的人像是跑去增援,这些人见其是道隆村人,就有人上来用拳脚和石头打其。其趁机逃脱后跑到村外躲起来,直到晚上才回到村里;
  16、被告人卢发的供述。其供称,案发当日,其被峨港村人打后不久,颜华周等人也讲他们被峨港村的人打。于是,其与颜华周等人商量后,其就回村里去组织人,颜华周等人也回村里去组织人。11时左右,其和颜华周分别带邓贤庚、何建华、邓定承、颜华康、颜小红等本村二十多名青年,持火药枪、尖刀、木棍等凶器在大桥处集中。尔后,其带一组人从峨港村公共厕所方向进入峨港村,颜华周带一组人沿公路进峨港村。在峨港村的小巷集中时,峨港村人看到这么多人持枪、刀、木棍,就有许多人包围上来。在双方发生争执并推打的过程中,道隆村人持枪朝峨港村人开了三枪。尔后,他们就从稻田里跑回道隆村了;
  17、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颜华周出生于1966年7月8日;被告人卢发出生于1960年7月10日;被告人颜华昌出生于1962年6月7日。
  原判认为,被告人颜华周、卢发因途经峨港村时被他人殴打,怀疑是峨港村人所为,便带领本村多人持火药枪、刀、木棍等凶器到峨港村找人报复,造成一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颜华周、卢发均系本案的纠集者之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华昌参与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颜华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卢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颜华昌无罪。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提出抗诉,认为:(1)何建锋等人翻证没有事实根据,原判不应采信他们翻证的证言;(2)陈诗利、柯凤兰的证言缺乏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3)原判在采信同一证据认定同一事实时,存在双重标准;(4)被告人颜华昌参与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处罚。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华周、卢发及原审被告人颜华昌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对颜华周、卢发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颜华周、卢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原审被告人颜华昌无罪显属错误,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的抗诉有理,应予支持,请二审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对原审被告人颜华昌作出恰当的判决。 [page]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华周不服提出上诉及其辩护人为其辩称:原判对本案关键情节的认定是错误的,颜华周仅是参与者,而不是纠集者,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撤销原判,合理量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发不服提出上诉及其辩护人为其辩称:卢发没有作案时间,没有参与作案,原判认定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判定其无罪。
  原审被告人颜华昌及其辩护人辩称:案发时颜华昌在距离道隆村几公里外的深井田放鸭,其没有时间参与打架。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华周、卢发因于1993年8月3日途经乌烈镇峨港村时,先后被殴打,之后纠集本村人员何建华、邓承平、颜小红、陈许斯、曾启波等几十人,手持火药枪、尖刀、木棍等凶器前往峨港村报复,致使一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犯罪事实清楚,有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华周、卢发的供述亦可与之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且上述证据均已经原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具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经查,虽然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华周、卢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发曾指认原审被告人颜华昌参与犯罪,部分证人的证言亦曾证实原审被告人颜华昌参与犯罪,但原审被告人颜华昌本人一直否认参与作案,且证人陈诗利、周传辉、邓有东、柯凤兰、邓国师的证言均证实,在案发时间段内,颜华昌一直在距离道隆村几公里外的深井田放鸭,不具备参与作案的时间。因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认定原审被告人颜华昌参与本案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故原判以认定被告人颜华昌参与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颜华昌无罪,并无不当,检察机关关于原审被告人颜华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华周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颜华周参与并组织道隆村青年前往峨港村报复的犯罪事实,不仅有其本人的供述证实,还有证人何建锋、邓承平、颜小红等人的证言予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其纠集本村人员手持火药枪、尖刀、木棍等凶器前往峨港村报复,造成一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发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卢发参与并组织道隆村青年前往峨港村报复的犯罪事实,不仅有其本人的供述证实,同案被告人颜华周的供述亦可予以佐证,证人何建锋、邓承平、陈许斯等人的证言亦能与之印证,证据确实充分。其纠集本村人员手持火药枪、尖刀、木棍等凶器前往峨港村报复,造成一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华周、卢发因途经峨港村时被他人殴打,怀疑是峨港村人所为,便带领本村多人持火药枪、刀、木棍等凶器到峨港村找人报复,造成一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颜华周、卢发均系本案的纠集者之一。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华周、卢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检察机关关于原审被告人颜华昌构成犯罪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华周、卢发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均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长 王样国
代理审判员 伍柄霖
代理审判员 林明亮



二○○八年六月十日

书  记员 陶永夫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19754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故意伤害一案
你好:向政法委、纪委、检察院和上级公安机关投诉解决
不当得利一案
提供判决书,具体考虑上诉诉理由和依据,关键看借贷时,对方的质证意见等,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如何查询我贷款的资金被银监会冻结
你好,这个建议谨慎处理的
如何签订公司法人自己的合同
你好,是何种合同类型?合同约定内容是什么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赡养问题
赡养一般是指主要是指赡养义务人在经济上为被赡养人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一般主要是指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赡养主要包括经济上的赡养以及精神上的慰藉。法律依据
单招预入取学费可以退吗
法律分析:可以退,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是可以全退或退回扣除手续费等已发生费用后的学费。学费是支付学习的费用,报名交完学费后既确定了学生与学校的经济关系,有法律效力
银行存款单姓名不符,怎么办
具体的是哪里弹出的信息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