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亚雷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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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亚雷,男,生于1984年。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5月1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亚雷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边亚雷,男,生于1984年。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5月1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
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亚雷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亚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边亚雷去到禹州市朱阁乡祁庄村宏达碳化硅微粉
有限公司化验室,乘无人之机,盗窃该实验室内“欧美克”电阻法颗粒计数器一台等物品,盗后隐藏于其叔父边XX家红薯窖内。经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价值646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边亚雷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祁XX的陈述,证人王XX、祁X、祁秋X、王X的证言,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书,禹州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刑事科学技术手印鉴定书,指认笔录,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亚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所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边亚雷犯盗窃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苏建国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 颖
二 ΟΟ 九 年 八 月 五 日
书 记 员:刘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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