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1日,韩某因急需用钱向他的朋友苑某借款30万,并口头协议将自己名下的一辆黑色本田歌诗图轿车质押给苑某,承诺会马上还钱。因苑某一时没有那么多钱,从朋友陈某处借调了285000元借给韩某,并让其签署了一份为期一个月的借条。而后,苑某将车子停到萧山心意广场地下车库,并加装了方向盘锁。4月29日凌晨,因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还款,韩某叫来一名汤姓男子到了停车地点,撬开方向盘锁后,用备用钥匙将车开走。
苑某在发现车子失踪后,联系到韩某,问其是否开走了车子,韩某予以否认。遂苑某以车子被盗报警。之后,为保险起见,苑某让韩某签订了一份《汽车质押借款合同》。
最终,在派出所民警的调查之下,韩某承认是其开走了抵押在苑某处的车子,车子被其汤某开走计划让他帮忙卖掉还钱,而直至目前韩某不知道汤某将车放到了什么地方。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2万元。
庭审开始时,法官提问被告人韩某是否自愿认罪时,韩某却一改之前在做笔录时的态度,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我只是开走属于我自己的车,我只是将车在他(苑某)那放一下,没有质押给他。我们没有通过正常的法律手续,到目前为止车主还是我自己。”庭上,被告人韩某说。随后法庭围绕本案的事件性质展开了辩论。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盗窃其质押给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韩某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涉案停车场监控画面等证据均没有疑议。辩护人认为,目前涉案车仍未寻回,评估价有所偏高,保留意见。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韩某曾在侦查阶段多次承认是将车抵押给被害人苑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庭上是偷换概念。
辩护人称,被告人韩某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且对被害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失,30万的借款只能视为一宗民事纠纷处理,不构成被告人盗窃罪。
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