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有一辆面包车,闲暇时做做“黑车”生意。去年7月的一天,小张正在路边等生意,6名男子上了他的车。小张问他们去哪,几人让他别多问,先开车走。小张发现这伙人神神秘秘的,就问到底去哪?一伙人起初不说话,就让小张往前开。后来上了大路,坐在副驾驶的男子开了口,“去菜场,我们要去搞点东西。”小张一听,当即要这伙人下车。
“如果你不合作,今后的生意就别想做了,如果合作的话,这次多给一倍车价。”男子对小张说。
小张犹豫再三,最终还是开了车。不一会,一车人来到附近一家菜市场,小张按照男子的指示,坐在车上在路口接应,其余人下车。不到半小时,小偷得手了,偷到一根重约30克的女式手链。当受害人发现手链被偷,从菜场追出来时,6名小偷已坐上小张的车子逃离现场。事后,小张得到400元“车费”。
但很快,警察就找上门来。小张本以为自己只是做黑车的,顶多被罚款。但没想到警察告诉他,他已成了那伙小偷的同伙,那天的扒窃行动他也成了参与者之一。两个月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张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
法官点评:
小张开车接送那伙小偷主要是想要多挣点车费,而不是要参与盗窃。但由于其主观上有帮助他人实施盗窃的故意,客观上有帮助他人实施盗窃的行为,如他按照小偷的指示,开车在路口接应,并及时开车为小偷们逃离现场,因而他已经跟那伙小偷构成了共同犯罪。有人会说,本案中即便小张收取的只是正常的车费,但只要其明知他人是盗窃犯罪而进行接送,行为一样是构成盗窃罪。
因为在法律上,主观动机和犯罪故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主观动机只是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的目的,而犯罪故意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小张明知自己送他人外出盗窃并等候接应的行为会发生被害人物品被盗的危害结果,但其主观上出于想多挣钱的目的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实施了帮助盗窃犯罪分子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犯罪,而且是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