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9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事实的被告人李凌,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死刑。
2008年5月6日,嘉禾县公安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李勇刚、李凌、李跃辉涉嫌抢劫、强奸一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我院承办人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李凌在广东与他人抢劫,同伙已被判刑。承办人随即将此情况向领导汇报。公诉科分析:从匿名信的内容看,不象是他人胡乱编造的,另外,此信件能在此时明确邮寄给我们,一定是对李凌相熟的人,李凌极可能另有新的重大犯罪事实。为此,我院于同年8月4日将案件退回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并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李凌犯罪事实的检察意见。
与此同时,我院办案人员多次与与公安人员具体商讨,如何侦查落实李凌在广东的犯罪事实。因匿名信未具体写明李凌是在广东何时何地犯案,经与公安人员商量,突破口还得从李凌身上找。明确侦查方向后,公安人员最初多次提审李凌,但其一直否认有此事,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此时,由于审查起诉期限快到,我院将原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虽然李凌因犯抢劫罪被判12年,但追诉工作一刻未停。经分析现状,我院办案人员与公安人员商讨后调整了侦查思路:一方面让公安人员与嘉禾人在外务工密集地方的警方联系,查是否这几年有嘉禾人抢劫被判刑而又有同伙在逃的;另一方面多从法理、亲情方面做李凌的思想工作,让其主动认罪服法。
在公安机关多次联系广东警方未果的情况下,9月下旬的一天,我院办案人员从一律师口中获得一个重要线索:有一个他在广东办理的辩护案子,有嘉禾人犯抢劫罪被判刑且有同伙在逃,但判决书只写明在逃的人绰号是叫“林怪”。得知这个线索后,办案人员立即让律师把当时这个案子的判决书找来。经审查分析,判决书中的“林怪”很大可能就是现在案件中的李凌,因为李凌在广东的时间与判决书中“林怪”犯罪的时间相吻合,有作案时间,且该案中被判刑的罪犯与李凌是同乡。为此,办案人员马上与公安人员商量:一方面让他们与广东省东莞市的警方联系核实,一方面结合判决书加强做李凌的思想工作。最终,李凌在我院办案人员与公安人员向其展示的证据与强大的政策法律教育攻势下,心里防线彻底崩溃,如实地交待了伙同廖海飞(已判刑)、李兵(另案处理)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持刀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一事。随后,我院办案人员与公安人员一起到广东省东莞市将案件材料证据进行核实提取。同年11月25日,县公安局以补充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李凌涉嫌抢劫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11月27日,我院将此案移送至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9年4月2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