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因在老虎机上赌博输了钱,即与他人商议抢赌博机。后徐某纠集五人于当晚9时许,携带金属棍与砍刀,用抹布将牌号为苏AT6081面包车的前后车牌号遮住,分别前往本市鼓楼区宁夏路金陵面馆、建邺区金盛装饰城旁一家烟酒店和建邺区茶亭东街一家音像店,持凶器威胁三名店主,并先后强行将三个店内的三台老虎机搬上汽车,逃离现场。事后经清点,三台老虎机内共有人民币312元。
[评析>就本案被告人的抢劫行为次数如何认定,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人是基于同一犯意,在不到一小时的时间内不间断地实施抢劫,且抢劫的对象均为同一种特定物老虎机,故本案应当认定为系一次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认定徐某等人的抢劫行为是一次还是多次,应当从犯罪故意、时间及地点等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关于认定为多次抢劫的阐述是: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特别列举了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认定为一次。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一伙是基于非法占有这一目的,开着用抹布遮住牌号的面包车在本市跨区域连续实施抢劫作案,在不同的地点对不同被害人的老虎机实施抢劫,其行为与《意见》所列举的为一次抢劫的情形有着本质的区别,故应认定为系多次抢劫。
其次,这里需要弄清一点的是,多次抢劫与抢劫的重复侵害行为即刑法上的“连续犯”有诸多共同点,如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等。但不能忽视的是,构成重复侵害行为,必须符合严格的时空条件的限制,即针对不同的对象连续实施的相同侵害行为,必须发生在“一个较短的时段里”和“大致相同的地点”,如“放学时刻、学校门口”等。如果相同侵害的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较长,行为地亦属于不同的区域,如果行为人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连续在不同的地点,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抢劫,尽管所抢劫的物品相同,然对于此种连续犯,非抢劫重复侵害犯,仍应当认定为多次抢劫犯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等人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连续三次对不同的被害人实施抢劫,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多次抢劫犯罪。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