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未皮试老太就医身亡 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6-01-10 21: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老人因患哮喘就诊,接诊医生开具头孢曲松钠后未皮试即给患者输液,结果老人过敏并最终抢救无效身亡。老人家属认为医院有过错,起诉索赔共近4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北大医院应承担三成责任,患者承担七成责任,双方均不服上诉。

  患者未皮试身亡 医院称其自述不过敏

  85岁的王女士因哮喘到北大医院就诊,接诊医生经过简单询问,开了头孢曲松钠。没给王女士做皮试就输液,谁知道输液后约半分钟,王女士出现危急状况,后经抢救无效去世。家属认为,接诊医生误用药物导致患者死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起诉北大医院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40万元。

  北大医院辩称,急诊医生接诊过程中,详细询问了患者的过敏用药史,且家属自述对头孢菌素不过敏,之前使用过该类药物,医生之后才开具头孢菌素头孢曲松钠和阿奇霉素,且患者发生过敏后,该院采取了及时、正确的抢救措施,不存在任何过错和侵权,拒绝赔偿。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患者在注射头孢曲松钠之前医生是否询问过其过敏史产生争议。原告出示的北大医院提供的“患者急诊留观病历”中粘贴的急诊处方笺上,没有关于使用头孢曲松钠是否过敏的记录。而北大医院出示的急诊处方笺上则有“曾用头孢无异常”字样,原告认为这明显为事后添加的。

  在诉讼中,北大医院虽然也承认这些内容系医生后添加的,但是北大医院出具了一份事发后原告跟北大医院的一封投诉信,在信中可以证实接诊医生在使用头孢曲松钠前询问了患者过敏史;患者家属当时陈述对头孢药物曾经使用且不过敏。最终,法院排除了北大医院明知患者存在青霉素类药物过敏史而没有在使用头孢曲松钠前进行皮试的情况。也就是确认大夫事先询问了患者并得到确认对头孢曲松钠不过敏的答复后,才开了此药物。

  法院查明,经司法鉴定认定,接诊医生在患者使用头孢曲松钠前曾经询问其过敏史,患者家属当时陈述对头孢药物曾经使用且不过敏。考虑到患者高龄,在使用过敏高危药物之前,接诊医生应当为其进行皮试。法院判决北大医院按30%的比例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北大医院应当承担三成责任,无明显不当。双方当事人就此提出异议,均依据不足,法院均不予采信。综上,二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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