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大谣”格祺伟落网

更新时间:2013-10-23 14: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个80后青年,长期打着全媒体记者、意见领袖的旗号,借助其网上影响力,以进行舆论监督为幌子,到处收集所谓负面信息,随意夸大事实、恶意炒作、制造事端、造谣惑众,以此相要挟,疯狂敲诈勒索、非法敛财,...

  一个“80后”青年,长期打着“全媒体记者”、“意见领袖”的旗号,借助其网上影响力,以进行“舆论监督”为幌子,到处收集所谓负面信息,随意夸大事实、恶意炒作、制造事端、造谣惑众,以此相要挟,疯狂敲诈勒索、非法敛财,成为当地“谈之色变”、“称霸一方”的人物。近日,在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湖南省衡阳市公安机关破获格祺伟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团伙案件,在格祺伟住所起获一批用于作案的密拍密录设备、假记者证等物品,并缴获敲诈勒索既遂的一批名贵香烟和收款票据27张。据初步查证,受害对象涉及全国10多个省市的企事业单位和干部群众,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目前,格祺伟、张桓瑞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湖南衡阳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从格祺伟案件引发出以下一些问题面对网络谣言如何规范呢? 新闻科班大谣格祺伟落网为谁敲响警钟? 专家探讨:如何遏制此类谣言流传?关于敲诈勒索罪。

  对网络谣言的行政管理和法律处罚,还有几个突出问题需要规范:

  一是“独立调查记者”的合法性。随着互联网“大众麦克风时代”的到来,网民可以发表突发事件现场的见闻,表达利益诉求,从而成为所谓“公民报道者” “公民记者”。如果只是当事人的见闻和诉求,只要实事求是,应予包容。问题是近年来,出现了以“爆料”和代人维权为职业的所谓“独立调查记者”。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作为新闻采访资质的记者证有严格管理,而他们没有记者证,却出没在各种突发事件现场,缺少传统媒体严格的采访发稿流程的约束,缺少媒体信誉受发行量、收视率制约的机制,也不受新闻宣传管理体制的辖制,掺杂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不乏敲诈勒索之徒混迹于“独立调查记者”行列。

  二是民间维权网站、舆论监督网站的合法性。2005年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允许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网站具有与原有媒体一样的新闻采编权;商业门户网站只能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这里的“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民间自行创立的维权网站、舆论监督网站,虽然有ICP许可证,却没有时政新闻采编资质,而且连商业门户网站转载时政类新闻信息的资质也不具备。但它们热衷于搜罗和大肆宣扬时政类负面新闻和传闻。维权网站可能真的想帮基层百姓维权,但也可能是有组织的敲诈勒索,招摇撞骗。去年“3·15”期间,曾有媒体报道,一个外地的小伙子在北京办了两家维权网站,雇佣员工搜集有关政府和企业的负面新闻和传闻,在网上挂出,然后给这些政府部门和企业打电话要挟,索取删帖费,不到两年时间竟然在北京购房置业。

  三是记者在网络“自媒体”爆料。记者利用职务之便采写的内幕新闻,未经本媒体允许,能否自行在BBS、微博客、博客等自媒体爆料?即使他的爆料完全属于个人行为,但其职业知名度,难免会让他所服务的媒体为爆料“背书”。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都制定了记者自媒体使用守则一类规定,所有加V认证媒体身份的记者、主持人,均需经本单位备案同意,其发言需对本媒体负责。

  四是网络反腐的法律边界。有网友怀疑,“两高”的司法解释是想遏制十八大后出现的网络反腐热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page]新闻科班大谣格祺伟落网为谁敲响警钟?[/page]

  新闻科班大谣格祺伟落网为谁敲响警钟?

  我们看到,与前段时间落网的大谣不同,39岁的格祺伟是西南某大学新闻专业本科生,毕业后曾在多家报社和网站实习。因为是新闻系科班出身,所以他更擅长利用文章标量吸引眼球,再加上他懂得如何在写作中为事件“添枝加叶”,以夸大效果。2011年,格祺伟以“现代消费网”新闻中心副主任的头衔从事 “采访报道”,2011--2012年,他的文章《云南赛家鑫李昌奎案》、《女大学生童雪飞身患绝症》等多篇稿件在媒体和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影响力。其后积聚微博听众60多万人。《安徽合肥少女被官二代烧伤毁容事件》、《湖南常宁市卫生局领导班子20人》、《网曝耒阳财政局官员挪用国资2000万》等更利用了部分网民的仇官心理,炒作涉及官员负面新闻事件,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随后6名副局长被免职,耒阳市副市长谢志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资春联被双规。《法官工作日开警车去种田》社会热点事件,《人民日报》还发表过专题性社评。

  和一些网络大谣一样,格祺伟在收获网络人气以后,也深深懂得了要为自己名声“镀镀金”以便维护自己真善美的“意见领袖”光辉形象,并增加自己的法律“保护色”。他用文章《女大学生身患绝症遭生母抛弃》,来收购自己的正面形象光环,文章发表后一天半童雪飞就获得了55万余万的捐款。一时间“让我们用爱给她一个生的希望”感动着我们无数人的心。其后,他又发表了《6岁男童乞讨救父》、《女儿生患绝症父亲上街卖子救女》两件容易感动网民,激发爱心救助的稿件,并在短短一个月内收到善良网友捐款近80余万元。

  三次捐助事件,格祺伟还谦虚地说:“也许,我们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帮得到,但起码能帮一个是一个。相比众多的网友,其实我做的是最少的”。我们不知道格祺伟此言是否真的感动了他自己,但如果格祺伟真的在“真善美”的道路上走下去,那么他今日可能已经是一位富有责任感的好记者,或是真正的网络大 V。但恰恰相反,在收获了名气以后,他开始变得飘飘然了,在看到通过自己的炒作和宣传得到强烈反响,官员被撤,收获巨额捐款后,他自以为能靠自己的声望掌控一切,从此将无所畏惧、名利双收了。听说某县举办成立60年庆典上,他不请自来并傲慢地登上主席台了,县领导特别为他增加了一份礼物,他还很不满意。在随后众多的敲诈勒索事件中,他一片嚣张,敲诈某个房地产企业张口就要600万。他甚至还试图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要挟地方政府,干涉官员任命,为自己亲友谋利。

  格祺伟利用专业新闻写作和媒体工作经历优势敲诈勒索,正反映了网络媒体监管的缺失,“七条底线”恰如一面镜子,照出了隐藏在这些网络大谣们隐藏在光鲜金身、名望下的另一个幽魂暗影。此外,我们也看到,网络大谣们都戴着一个双面人生面具:他们穿上大V“真善美”的漂亮外衣面具积聚人气和名望,假装感动着自己和网民。而背地里,他们很快又换上大谣“假恶丑”马甲在网络媒体世界里流窜作案、敲诈勒索。

  新闻科班毕业的格祺伟决非是个优秀的大学生,他应该最懂得新闻专业所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和社会责任感,格祺伟的落网不光为网络大V、大谣们树立了反面典型教材,更为众多新闻媒体、网络工作者敲响警钟:新闻媒体和网络世界不是谁的私人名利场,这里的权利与责任同样是对等的,你拥有更多的权力和人气并不意味着你拥有更多获利空间机会,相反证明你应该承担更多正能量和社会责任感-----彰显更多社会真善美和社会责任感,你就是“大V”,更多突显假恶丑和名利心,你就是“大谣”。[page]专家探讨:如何遏制此类谣言流传?[/page]

  专家探讨:如何遏制此类谣言流传?

  日前,在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边民”董如彬、“全媒体记者”格祺伟先后被查处。这些网络名人,一边高举“为民维权”、“监督报道”旗帜,一边却通过捏造事实、制造热点事件敛财。“求证”栏目梳理了他们制造的一些“网络热点”,并约请业内人士及专家探讨:此类造谣敛财手段为何屡屡得逞?如何遏制此类谣言流传?

  【对策】对网络公关公司加强监管

  网文

  《云南第一“癌症村”是怎样炼成的》、《世界第一“癌症村”形成的罪魁祸首》等多篇网帖宣称,“宣威火电厂致村民癌症高发”。

  调查

  云南某房地产老板在宣威的一处楼盘销售不理想,归因于附近一火电厂。2013年1月,董如彬主动向该老板表示可通过炒作火电厂“污染”使其关停或搬迁。董如彬指使公司总经理侯某带人前往宣威市某村,假冒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该村癌症多发情况进行“调查”。授意王某某假冒当地村民,凭空杜撰帖文,经董修改后发到网上。董授意段某某从“专家学者”角度,将一篇关于火电厂污染的论文张冠李戴在该电厂身上,撰写发布帖文,并雇用“水军”大量跟帖、评论。

  宣威市卫生局表示,1979年以来至今,国家级相关科研机构组织各级专家持续监测并开展分析研究,结论为宣威肺癌高发与工业污染未见明显关系。

  点评

  “边民”成立所谓文化公司,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已经不是简单的造谣问题了。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胡翼青说,首先,所有的言论都是在知道真相的前提下故意散布假象;其次,从内容到运作方式经过了极其周密的策划,这比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传谣的性质更为恶劣。

  胡翼青介绍,通过操纵互联网舆论达到赢利目的,早在博客时代就已经是一些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的惯用手段。像“秦火火”、“边民”等个案之所以出现,主要是有关部门对其企业行为一无所知,监管不力。解决这一问题的最重要手段是制订有关法律并严格执行;同时规范网络公关公司的业务,密切监督其行为。

  虚构

  寻甸黄氏四兄弟系黑社会?

  【对策】传统媒体传播谣言应追责

  网文

  《当今云南现实中的鹅城:寻甸黄四狼和他的同伙们》等多篇网帖借用电影《让子弹飞》中的头号反派黄四郎,称生活在寻甸县城的黄氏四兄弟手下有打手,号称“洪兴帮”,横行乡里,无恶不作。云南某报大量引用帖文进行报道。

  调查

  2011年3月,昆明某企业法人出资9万元,委托“边民”董如彬对与之有矛盾的黄氏四兄弟进行恶意炒作。当年4月,董召集段某、王某等人,共同策划之后发布相关网帖。董还刻意安排网络写手撰文称,黄氏四兄弟不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洪兴帮”成员,使网上相反观点形成交锋,吸引网民持续关注。

  警方查明,董等人发布相关帖子36篇,内容严重失实,网络点击量超过48万次。黄氏四兄弟名誉遭严重侵害,起诉引用帖文进行报道的报社,法院判决该报社败诉并公开致歉。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说,传统媒体若要转发跟进网络信息,有义务进行细致核实再报道。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新闻系主任丁和根认为,大多数媒体及从业者甄别信息真假并不难,关键在责任意识。现在有一些媒体为了“抢首发”,将时效性看得比真实性更加重要,帮助了传言的扩散和传播;甚至有一些媒体,明知道消息来源可疑,宁愿追求轰动效果,形成影响力之后再择机发后续报道澄清,这是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中,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造谣

  湄公河惨案抓糯康是阴谋?

  【对策】应第一时间成为事件核心信息源

  网文

  2011年10月5日,13名中国船员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遇难。“边民”在网络上不断发表如“湄公河惨案不是贩毒案、刑事案,而是政治阴谋案”等造谣言论。

  调查

  据警方不完全统计,董如彬共编造传播相关不实言论443条,仅其中5条虚假信息即被转发4852次、评论4194条,点击达31.5万次,混淆是非、扰乱视听、误导公众,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高墙之内的“边民”表示,“我对这些不实、错误言论产生的后果没有考虑太多,对参与湄公河惨案侦破的民警名誉、情感的损害,真诚表示道歉,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点评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副秘书长单学刚指出,董如彬利用部分人对公权力缺乏信任的心态,在国内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上强化“阴谋论”,使得事件复杂化,能够引发更多的交锋和争议,达到提高知名度的目的。在重大事件、敏感议题中,党政机构要充分掌握舆论传播规律,力争第一时间成为事件核心信息源,做“第一定义者”,给公众深刻的“第一印象”,这是遏制谣言最有效的途径。

  丁和根说,只有充分落实信息公开,才能从根本上铲除传言、流言或谣言的土壤。而这不光要说,还需采取恰当的方式来做。

  捏造

  杭州一供电局建豪华办公楼?

  【对策】信息沟通互动须加强

  网文

  2012年11月28日,《杭州市余杭区供电局数亿建“调度楼” 超现办公面积19倍》一文称,杭州市余杭区供电局地上23层,地下2层的调度大楼已接近竣工,实际上是打着调度楼的幌子建豪华办公楼。

  调查

  2012年11月,在张桓瑞安排下,格祺伟在现代消费网发布上述文章,引起广泛关注。之后,格祺伟等人到杭州余杭区“采访”该报道所涉单位,以核实为由施加压力。同时暗示,“虽然之前的报道已经造成了影响,但还有可操作的空间”。为消除社会影响、减轻舆论压力,该局还是以“广告费”名义支付给格祺伟、张桓瑞等人20万元。

  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当时该局所建办公楼经合法审批,且主体还未完工,帖中所称“配备标准客房、健身房,超现办公面积19倍”等情况属于虚构捏造。

  点评

  南昌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家旺认为,格祺伟等少数不法分子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以在网上曝光、进行负面炒作为要挟或以删帖为名大肆进行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干扰了地方的正常工作。李家旺表示,地方欢迎诚心实意的监督,欢迎本着解决问题的监督,但那种掺杂个人利益的变味监督,对地方和干部来说,花钱其实没有消灾,因为根本问题没有解决。

  单学刚指出,要想减少谣言,乃至消灭谣言,一方面在传播环节要继续加强对恶意造谣、传谣行为的打击,对造谣者保持一定的震慑力,另一方面,还要从谣言产生的根源和土壤上认真研究、思考,强化信息透明度和官民之间的沟通互动机制,这样才能治标又治本。

  不实

  衡东交警打人遭千人围堵?

  【对策】政府不做不符合原则的妥协和让步

  网文

  2011年5月13日,格祺伟以“中国网湖南之声全媒体记者”的身份编辑网帖称:“湖南衡东交警打人遭千人围堵,掀翻警车”,这条消息立即在互联网上受到大量关注。

  调查

  在“湖南衡东交警打人”谣言事件中,格祺伟将此炒作成为网络热点。由省、市、县三级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详细调查后得出当事交警正当执法、并无过错的结论。而且,事件当时仅有几十人围观,并非格祺伟报道中所说“引起千人围观。” 迫于舆论压力,为了尽快平息事态、消除负面影响,当地党委政府对当事交警作出撤职等处分决定。

  点评

  单学刚指出,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基层治理出现了一定的瑕疵。很多机构和领导在遇到这类曝光或敲诈行为时,为了息事宁人,做出不符合原则的妥协和让步。然而,这种做法恰恰纵容了敲诈者的气焰,不值得鼓励。

  面对网络上的曝光或举报,首先应该及时回应,并本着实事求是、不护短的原则认真展开调查;其次及时公布结果和必要的证据,赢得公众的认可;再次根据结果,对恶意造谣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惩处,以正视听。[page]关于敲诈勒索罪[/page]

关于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有关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8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9条,提高了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 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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