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来自深圳的女孩彭某因工作压力太大,选择辞职出门游玩放松,独自来到了华山。在消失两天后,其投住的旅店老板报案称有人失踪。同时间段,一名90后男子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其在仙峪景区内偶遇一单身女子,他抢走了该女子的手机等财物,并在实施强奸后将其杀害。根据杨某的交代,警方很快在华山仙峪景区某隐蔽洞穴内找到了被害人彭某的尸体,经勘验,与犯罪嫌疑人杨某所交代的情况相吻合。随后,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四项罪名对杨某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未当庭宣布判决。2020年1月初,关于深圳女孩游华山遇害案的判决书已寄送到被害人家属手中。据判决书显示,犯罪嫌疑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深圳女孩游华山遇害一案中,犯罪人杨某涉及到了四项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
据判决书显示,庭审中,杨某及其律师均对杨某所犯抢劫罪和强奸罪无异议,但对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提出了抗辩。
对于盗窃罪,杨某在实施抢劫及故意杀人的行为并逃离现场后,将抢来的手机和平板电脑变卖,公诉人即控方认为其行为触犯了盗窃罪。而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杨某对所得财物的变卖行为应当视作抢劫行为的后续延展行为,因而不应当被认定为单独的盗窃罪罪名,法院对杨某的盗窃罪罪名不予支持。
对于故意杀人罪,杨某的辩护律师称,杨某勒死被害人是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不是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另起的杀人故意,故而不应当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当适用抢劫罪的加重犯。对此,法院予以驳回。
除了在庭审上的抗辩,杨某的辩护律师曾向警方申请对杨某进行精神鉴定,试图借精神病的原因来为杨某洗清罪名,但由于杨某作案时思路清晰、手段熟练,并无证据可以证明杨某患有精神病史或服用了精神类药物,该申请被警方驳回。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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