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集体生产罪与毁坏公私财物罪的量刑

更新时间:2012-12-18 19: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破坏集体生产罪与毁坏公私财物罪的量刑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牛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

破坏集体生产罪与毁坏公私财物罪的量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牛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光从字面上我们就想彻底了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深刻内涵是非常不现实的,因为针对在实践当中遇到的具体案件情况和性质来说,准确把握此罪的认定问题是非常复杂的,首先,你需要充分掌握此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即立案标准;其次,你也需要把握一些此罪和相关在认定上易混淆的罪名之间的界定问题。因此本文将主要从两方面对此问题进行简单阐述,以提供相应的参考意见。
  一、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营,
  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或在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已经收获并未用于加工生产的粮食、水果,残害已经丧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为,则由于它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刑。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对于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不能构成,因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备要件。
  可以看出,构成该罪不是以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怎样的数额为标准的。当然,我认为造成损失数额达到多少,对于适当定罪处罚有重要作用。此外,刑法第十三条有“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结合具体安家我们应具体分析。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和其他易混淆罪名的界定
  1、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的界定
  先看这样一个案例。甲与乙产生过节,为泄私愤,将乙赶走,甲于某日深夜窜至对方承包的造纸厂内,用打火机点燃厂内的草纸,致使他人的厂房、造纸设备、原料及成品纸及生活用品等财产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page]
  分析此案,一般可产生三种意见。放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这里,我们紧对前两种意见进行具体分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放火罪,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使用放火的手段,致使公私财物受到损失,其行为已危害了公共安全;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是要通过使被害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从而将被害人赶走,放火是为达到其目的的手段。放火罪是属于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大类的严重刑事犯罪,构成此罪的显著特征,必须是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一个行为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物安全。通过对本案的审查,从犯罪主观上看,甲的动机是为了报复他人,而其目的就是烧毁他人的造纸厂房,将乙撵走;从犯罪客观上看,甲虽然实施了放火烧毁纸厂的行为,并也造成了他人1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但通过勘查现场环境,发现被烧毁的厂房位置偏僻,周围没有其他房屋和财产,离厂房最近的房屋也在20米外;从客体上看,甲放火的行为是烧毁了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和原料、成品纸等物品,但未造成重大损失。通过以上情况的分析,我们认为尽管甲实施了放火烧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并未威胁到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使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并未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故不应当定放火罪。甲在将被害人撵走的主观故意支配下,采取放火的手段,烧毁了被害人的厂房、机器设备,造成被害人乙不能正常生产,而结果也是被害人终因厂房、机器设备被毁而离开了。甲的这一行为,不仅是毁坏了财物,而更严重地是破坏了合法生产经营秩序。所以甲的行为更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
  可见,实施一行为触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也能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种同时触犯两种罪名的行为,一般应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这种行为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从而达到了法律所要惩戒的目的。但是,如果实施上述行为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而不是公共安全时,比如上述案例中甲的情况,则按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2、本罪和盗窃罪的界定
  同样通过案例的形式加以分析。甲原系美国某公司北京代表处职员,后被辞退。其因对被辞退不满,从计算机上盗取6个计算机软件加密狗,共计价值人民币17 958元,致使公司电脑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公司报案。
  此案发生盗窃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冲突问题。我们认为甲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其行为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以犯罪构成四要件的通说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侵犯客体方面四部分。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符合本罪一般主体的构成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告人甲实施盗取软件加密狗的行为,在现实后果上造成被害人美国公司的计算机无法正常运行,并有可能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系以主动作为的破坏手段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侵犯的客体即是被害人美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侵犯客体范围,与该条规定之滥觞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相比,保护客体范围有所扩大。既包括国有经济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了个体经济、私有经济、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认识前提下,对本案被告人甲的犯罪主观方面内容的考查就成为本案定性关键。如果能够通过现存证据证明被告人甲的犯罪主观方面内容是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故意进行破坏生产经营活动,则本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量刑就是成立的。[page]


  由本案亦知,盗窃罪所造成的客观后果在不少情况下也表现为对各种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破坏或妨害,但其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仍然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各种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象主要是各种经济单位的生产资料等,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各种生活资料。其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坏各种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盗窃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三,也就是本案定性争议焦点所在,盗窃罪的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人是为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一般而言,其目的中并不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客观后果的表现上有时具有相似之处,对犯罪主观方面进行考查,就成为犯罪定性的关键,严格犯罪构成分析,依法定罪处刑,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审判实践。
  3、 本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界定
  案例:2003 年 3 月 30 日 晚 12 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唐某承包的花圃场内,为泄愤而用菜刀将场内 27 棵桂花树砍断,损失价值 16500 元。
  分析本案,被告人王某用菜刀砍断他人承包的花圃场内的树木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他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综观全案,花圃场内的桂花树系唐某所有,对其虽没有处分权,但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固承包合同的签订实质上就认定了唐某对桂花树的所有权,如果作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毁坏的只是物品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使用价值,而不存在损毁其所产生的收益部分。但桂花树作为一种特殊物品,除其自身具有价值外,还能使唐某产生一定的收益。农民在承包的土地上所栽植的树木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即是一种集体生产经营活动。集体生产是相对于个体生产而言的,我国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承包了土地,进行一家一户的生产,这种生产仍然是集体生产的一个层次和组成部分,不能视为个体生产。因为土地仍归集体所有,所有制没有改变。农民与集体之 间的关系是由合同确定的。所以这种生产仍然是集体生产。因此,破坏农民所承包的生产,就是破坏集体生产,应按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通过本案得知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损坏财物罪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应当注意区分:(1)主观的目的不同。本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后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的对象,后者还包括生活资料。(3)直接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工常活动;而后者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上述三种界定情况都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现象,有必要做具体分析。此外,本文也简单介绍一下下面两种情况。
  4、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等罪的界定
  破坏上述特定对象,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生产经营遭到破坏,对这种破坏行为定性,主要从犯罪对象和客体上分析,凡破坏生产过程中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凡破坏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page]
  5、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定
  区别这两种罪,关键要查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内容,首先查明破坏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其次查明行为人有无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过失实施破坏行为,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出于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故意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在社会实践当中,事情的发生往往是相当复杂的,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手段的进步,每天都可能发生新的情况,所以,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准确认定也会面临各种困难和障碍,所以要求我们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重和证据功能的紧密结合,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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