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概念研究

更新时间:2012-12-18 19: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当今社会里,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活的一大灾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感受到它的存在甚至威胁,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一部分生活内容,以至于必须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合作,甚至必须像对付战争来犯者那样以战争的方式来加以对付。而与现实的恐怖主义活动难以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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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里,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活的一大灾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感受到它的存在甚至威胁,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一部分生活内容,以至于必须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合作,甚至必须像对付战争来犯者那样以战争的方式来加以对付。而与现实的恐怖主义活动难以对付一样,关于恐怖主义概念的定义也是理论上一个非常艰难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这又是一个颇有研究价值的问题。
  
一、“恐怖主义”与“恐怖犯罪”
  
  讨论恐怖主义概念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恐怖主义”与“恐怖犯罪”两个概念的区别。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在西方犯罪学理论和有关的国际文献中,一般把暴力恐怖活动统称为“恐怖主义”而不称“恐怖犯罪”。从理论上说,从恐怖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上看,恐怖活动在性质上属于政治犯罪范畴。在理论上政治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它不仅没有一般的定义,而且,对同一行为,不同的人、组织和国家会得出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有的认为是罪行,有的可能认为是功劳。犯罪是评价事实,政治犯罪更是个评价问题,甚至主要是个评价问题,行为本身是次要的,主体的价值观不同,评价结果就不一样。因此,对具体的恐怖活动是否属于犯罪,人们的认识就不会一致,尤其是国际社会,各个国家、各种政治派别和势力,对具体的恐怖活动肯定不会有一致的评价。但是,许多国家的政府、党派以及绝大多数人还是反对任何动机和形式的恐怖活动的。现代社会的恐怖活动不仅有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人、团伙和组织针对自己国家和社会而进行的恐怖活动,而且,有的是一个国家的个人、团伙和组织对另外的国家的,还有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例如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侵略,有的犯罪学家认为这也属于恐怖活动的一种。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况,用“恐怖犯罪”或“暴力恐怖犯罪”的概念来概括所有具体的暴力恐怖活动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恐怖主义”就成为理论家和政治家们找到的、至少能够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概念。很清楚,“主义”是个政治学概念,至少是个社会学概念,而“犯罪”则一般是个法律概念。如果离开具体国家的法律,从理论或国际法律文献上来讨论恐怖活动,使用“恐怖主义”就方便多了。这个概念是个中性的,评价的味道较淡。此外,恐怖犯罪属于政治犯罪范畴。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犯罪,恐怖主义这个概念比其他概念,如恐怖活动、恐怖犯罪等能更好地概括这种犯罪的基本特征。恐怖主义这个概念主要强调的是暴力恐怖活动的动机和目的,即主观方面。
  但是,如果在一个国家内部来讨论这个国家内部的恐怖活动时,首先要以这个国家的法律来衡量。这样,任何恐怖活动都属于具体国家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必然使用“恐怖犯罪”或“暴力恐怖犯罪”之类的概念,而绝不会使用“恐怖主义”的概念。随着文明的发展,恐怖活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唾弃。从发展趋势看,恐怖活动被认为是严重犯罪的结论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如果讨论我国的暴力恐怖犯罪问题,我们就不能用恐怖主义的概念,而应当用暴力恐怖犯罪的概念。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恐怖主义是在离开具体国家的法律,在政治文献和理论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政治的、理论的概念,如果把这种活动放到具体国家的法律范围之内,针对具体国家的一切恐怖活动必然都属于该国家法律规定的犯罪活动。换言之,恐怖主义活动对任何一个受侵害的政府和社会来说,实际上就是暴力恐怖犯罪行为。
  
二、犯罪的法律概念和犯罪的非法律概念
  
  所谓犯罪的法律概念是指具体国家法律上规定的犯罪概念,其他不是从法律的角度,而是研究者从社会等其他角度在理论上所研究和运用的犯罪概念,是非法律的犯罪概念,有时这种概念还笼统地被称为犯罪的社会学概念或犯罪的理论概念,总之,它是相对于犯罪的法律概念而言的法律之外的犯罪概念,例如宗教上的、道德上的犯罪概念等。犯罪的法律概念是法律规定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对这种概念的探讨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允许研究者有超范围进行发挥的余地,更不允许研究者以自己的价值观对犯罪概念进行另外的定义,法律对犯罪概念的规定是研究犯罪法律概念的前提。而在具体的法律中,不同的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概念又存在不同。因此,犯罪的法律概念一般是具体的确定的。而对犯罪的非法律概念的研究则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束,任凭研究者在一定的范畴内进行理论探讨。犯罪是评价事实,在没有了法律规定的犯罪概念的探讨中,研究者定义犯罪概念的唯一依据就是价值判断,而且往往就是研究者本人价值观的体现。在这里所谓的“价值无涉”原则,只能是种追求,而不可能是实际。实际是,正是研究者的不同价值观决定了犯罪的非法律概念,或者说犯罪的社会学概念、犯罪的理论概念是决不会统一的。在理论上追求犯罪的一般概念等于水中捞月,是永远做不到的事情。
  对犯罪概念法律和非法律(社会学的、理论的)的区别,是讨论犯罪概念的必要前提。对犯罪概念问题的讨论,有时,例如在讨论政治犯罪,讨论本国的犯罪时,首先需要的是研究者明确的态度和立场。这种态度和立场主要不是政治的,甚至也不是理论的,而是宪法的。理论上所说的恐怖主义在我国实际就是暴力恐怖犯罪。我国政府历来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活动。我国法律禁止一切违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暴力行为。我国刑法第120条是刑法修改时增加的一个新犯罪类型,即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条规定清楚地表明,在我国不仅进行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是犯罪行为,而且组织恐怖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参加恐怖组织,即使没有进行其他活动也构成犯罪;如果同时还进行了杀人、爆炸、绑架等活动,还要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我国新刑法对暴力恐怖犯罪的法律规定是比较严厉的,体现了国家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决心,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反对暴力恐怖犯罪的心愿。在我国,刑法和刑法理论都不承认政治犯罪的概念,不仅暴力恐怖犯罪不认为是政治犯罪,而且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也不认为是政治犯罪,这里主要涉及的是公民和理论研究者的宪法观念问题,这是必须弄清楚的问题。我们所说的恐怖主义是在考虑国际习惯,从理论意义上来使用的。实际上,所谓的恐怖主义在我国法律上就是指暴力恐怖犯罪活动。 [page]
  
三、定义恐怖主义概念
  
  从方法上看,定义恐怖主义的概念有两种方法:一是法律的规定,即具体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120条和有关条款,例如原南斯拉夫刑法典第125条和有关条款,就是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由于各国法律都把恐怖活动规定为犯罪,所以,在具体国家里只存在暴力恐怖犯罪的概念,而不存在恐怖主义的概念。研究者没有重新定义恐怖犯罪概念的权力。二是在理论的一般意义上探讨其基本含义。对恐怖主义概念只能在这个意义上进行研究和定义。事实上,恐怖主义概念主要是用在国际文献上。1937年11月13日在日内瓦订立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这是国际上关于恐怖主义行为的第一个较为全面的公约。这个公约把恐怖主义定义为:“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气氛”的犯罪行为。这个公约所列举的恐怖主义行为很广泛,包括四类:(一)故意危害他国的国家元首、执行国家元首特权的人士、其他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上述人的配偶和担任公职负有公共任务的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自由;(二)故意毁灭和损害属于另一缔约国或在另一缔约国管辖下的公共财产或供公用的财产;(三)故意通过造成共同危险来杀害生命;(四)为对任何国家进行恐怖行为而制造、获得、扣留或供给武器、军火、爆炸品或毒物;(五)凡在恐怖罪行中有共谋、未遂、教唆、直接或公开煽动行为或提供援助者,也犯本罪。关于恐怖主义概念的定义,在西方犯罪学理论中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恐怖主义是指反对国家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活动。广义的恐怖主义是泛指以引起国家或社会注意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活动。西方学者一般认为恐怖主义是对人身或财产非法使用武力或暴力威胁,用以威胁、恐吓政府、公众或上述二者的某一部分,以达到政治或社会的目的。主要是看暴力行为是否有政治的或社会的动机。南斯拉夫犯罪学家米卢丁诺维奇认为恐怖主义是指对一定的人和组织采用暴力,用以反对一定的社会秩序的活动,冷战也包括在内。南斯拉夫另一位犯罪学家霍尔瓦蒂奇认为恐怖主义是指出于敌视国家的动机,至少是出于引起某些公民不安为目的,而进行的危险的和暴力的行为。恐怖主义的基本特征是恐怖主义者所进行的暴力活动是针对国家的,因此,他扼要而深刻地指出:恐怖主义就是以暴力反对国家的活动。但是他同时又指出,现代犯罪学对恐怖主义概念的解释在扩大,有时把那些不具有反对国家性质的暴力、爆炸、谋杀等类似的活动,也包括在恐怖主义活动之中,例如有些黑社会所进行的暴力犯罪就是。(其实,在我看来,从深层上看,黑社会的犯罪活动都有反社会、反国家的性质)他认为,判断是否是恐怖主义的活动,关键是行为者的动机。他坚持狭义的恐怖主义的定义,即恐怖主义的暴力,必须是有反对国家或社会的动机。把动机作为关键问题为恐怖主义概念下定义,无疑抓住了问题的本质,符合政治犯罪在理论上的基本特征。
  我国以前对恐怖主义问题研究不多,对恐怖主义概念研究就更少,因此没有形成有影响的学说。近来有的学者根据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新特点,把恐怖主义定义为:“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残害无辜,制造恐慌。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是恐怖主义。”作者认为,这是一个高度概括的定义,主要说明恐怖主义的本质特征,而不是对它的具体描述。因此,对“政治目的”、“无辜”、“使用暴力”,都不在定义中作具体界定。我们在使用暴力后面加上“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是考虑到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泯灭人性的恐怖分子会充分利用这一点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残害无事后面,我们还再加上制造恐怖。这是为了清楚地说明恐怖主义者残害无辜的意图。采用如此灭绝人性的手段来残害群众,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制造一种恐怖气氛,以达到自己某种政治目的。作者强调恐怖主义者可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强调恐怖主义者滥杀无辜,强调恐怖主义者使用暴力制造恐怖气氛的意图,从而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显然,作者充分地注意到了当今世界恐怖主义活动的新特点。但是,我们认为,作为定义,把恐怖主义行为内容仅仅限定在滥杀无辜显然不够。现代恐怖主义活动不只滥杀无辜,也杀“有辜”;不仅杀害生命,同时也破坏财产。所以,我们认为,所谓恐怖主义是指个人、集团、国家出于反对国家的某种政治目的,任意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滥杀生命,毁坏财物,以期引起社会不安或同时追求实际削弱该国家力量的犯罪行为。这是理论上的恐怖主义的定义,具体的恐怖犯罪应当以所在国家的法律而定。
  当今世界恐怖主义活动猖獗,几乎到处都有恐怖主义的影子,而在文献中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也有数百个,见仁见智,无法统一。对于这种状况,只有全面理解政治犯罪的基本特点,才可能理解数百个恐怖主义定义的出现。因为,“它是一个充满着政治性的概念……一个看起来是语义学的问题,本质上却是不同意识形态的冲突,意味着我们是否把某个事件视为恐怖主义取决于我们的政治观点”,定义恐怖主义概念,必须注意它理论上的政治性质问题。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它同时涉及政治、法律和理论这样三个问题,互相交织在一起。我们是在理论层面上讨论问题,但是,它却是个实际的政治问题;当把问题具体化的时候,它又是个具体国家的法律问题。这是必须注意到的,否则就会出现问题。
  
四、恐怖主义的基本特征
  
  恐怖主义应当具备的基本特征是恐怖主义定义中必须包括的基本要素。恐怖主义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这就是:政治目的和暴力手段。这两个基本特征决定了恐怖主义的最本质的方面。
  首先,恐怖主义属于政治犯罪范畴。政治性这个特征决定了它与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在犯罪的种类中,政治犯罪是种很特殊的犯罪类型,犯罪人的主观动机、目的和立法者通过立法对这种动机、目的的法律评价,决定着行为的性质,换言之,决定政治犯罪的根据不是客观行为,至少可以说主要不是客观行为,而是主观动机、目的,简言之,政治犯罪的概念取决于政治观点。在社会生活中,对涉及政治性质的行为,实际任何人都会在一定的政治立场上进行观察、评价,不可能有例外。这种特点决定了不仅为政治犯罪概念下定义是困难的,而且,在政治犯罪概念上去追求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事实上不存在这样的犯罪。这是政治犯罪的基本特点。 [page]
  恐怖主义具有政治的动机和目的。1937年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明确地把这种罪行列人可引渡罪,不作为政治犯罪,如不引渡,则必须起诉。这实际上是从打击这种犯罪的客观需要出发在法律上做出的规定。从理论上看,犯罪学理论界普遍把这种犯罪列入政治犯非的范围。因为,恐怖主义使用暴力的动机和目的是是政治性的,目标是反对国家。法律的这种规定,恰恰指出,正因为这种犯罪在理论上看是政治犯罪,由于它的社会危害性特别大,所以,在实践上不能按政治犯罪对待。我国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这样做的。在谈到恐怖主义的政治动机和目的时,德国的犯罪学家施奈德认为,恐怖主义者根据非常原始的、非黑即白的模式,将世界分成朋友与敌人、善与恶两个部分。……这些恐怖分子臆想通过暴力行动,唤醒群众的“革命意愿”、“暴力意识。”恐怖主义者都以为通过他们的恐怖活动可以达到以下目的:让国家表现成软弱无力,并借此动摇群众对国家的信赖;诱使国家、政府做出过激的反应,借此把群众拉拢到他们一边;……恐怖主义者通过暴力行动达到宣传效果,借此招募新生的恐怖主义分子。恐怖主义者总是妄想达到上述目的。在他们看来,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至少也可以引起某些民众的恐慌不安,从而对政府不满。使政府对他们表现出软弱,是他们所追求的一个目标。所以政府对待暴力恐怖犯罪绝不能表现出任何软弱,绝不能让暴力恐怖犯罪形成气候。因为恐怖主义就是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国家和社会。恐怖主义者的暴力恐怖活动,虽然可以是直接针对许多不确定的目标,但是,归根结底,最终的攻击目标是某个政府。所以说暴力恐怖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政治性质的。
  恐怖主义的政治特点,还决定了恐怖主义一般都具有国际性。恐怖主义者的恐怖活动一般是受命于某个政府或者是反对某个政府的组织。在现代社会里,从攻击的对象到活动的范围,恐怖主义都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国内的恐怖主义得到国外某个政府或组织的支持,或者一个国家的恐怖主义活动,就是针对另外一个国家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所进行的暴力恐怖犯罪,除了针对政府外,另外一个动机就是企图获得国际势力的支持。
  其次,恐怖活动的唯一或主要手段是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所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都构成严重的犯罪行为。恐怖犯罪经常使用的犯罪方法是杀人、爆炸、绑架、劫持人质、劫持航空器、武装袭击、制造骚乱、投毒、放火等,为了成功地进行恐怖犯罪,为恐怖犯罪筹集资金,恐怖主义者还经常进行抢劫银行、盗窃武器、证件和汽车等其他犯罪。他们对机场、铁路设施、民间盛大节日的大型集会、军事设施以及跨国公司办公大楼投放炸弹,突然袭击,他们绑架或暗杀有社会影响的人物,进行杀人或爆炸犯罪时,所针对的受害者经常是不确定的,所以被害者常常是无辜群众,其中有不少是妇女和儿童。本世纪初发生在美国的“9·11”恐怖袭击事件,死亡和失踪的人数超过5700人,据估计,给全球经济造成的损失达1万亿美元,超过一次普通的军事战争。这只是恐怖活动有形的社会危害。其实暴力恐怖犯罪所造成的无形和潜在的社会危害远远大于有形的危害。因为,恐怖犯罪活动可以长时期的,在无数人的心理上留下阴影,对人们的精神、心理、道德和社会生活都带来巨大的影响。
  恐怖主义的巨大危害来自其对暴力的滥用,恐怖主义使用暴力与一般的暴力犯罪不同,具有恣意性,运用暴力不遵守任何规则和道德,正是这一特点,把恐怖主义与战争区别开来。战争也同样具有政治性和暴力性,但是,战争与恐怖主义不同的是,或多或少还有些双方必须遵守的规则,尽管在战时常常被破坏,而恐怖主义则不同,在暴力的使用上毫无规则,因此滥伤无辜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但是,不能仅仅把残杀无辜作为恐怖主义定义的核心,因为这样定义恐怖主义,就把一些不伤及无辜的恐怖主义排除在外了,缩小了对恐怖主义的打击面。
  再次,恐怖主义活动具有恐怖性。恐怖主义的政治动机和目的,使得恐怖主义者关注的第一直接目的就是制造恐怖气氛,目标主要不是受害者,而是公众舆论,所以,对施暴目标有特殊的选择。恐怖主义者在实行暴力的时候,一般是通过对某一个直接受害者的伤害来实现对另外一个目标的打击,从而迫使国家做出有利于他们要求的让步。施奈德说,一般说来,一次恐怖行动至少涉及三个方面,即罪犯,受害者以及想通过暴力行动受到心理压力的真正的目标。这样的目标通常是某个政府,企图通过世界各国以及本国公众舆论,迫使这个政府采取符合他们利益的行动。为了实现他们的目的,恐怖主义者非常重视新闻媒介的传播。把新闻媒介看作是他们的生命,是他们的义务宣传。一般说来,恐怖主义者无法取得预期的宣传效果。然而,新闻媒介对恐怖主义的戏剧化、情绪化的报导,加重了恐怖主义活动的分量,促使社会在与恐怖犯罪作斗争中采取过激的反应。另一方面,新闻媒介对恐怖事件添枝加叶地渲染,迎合观众、读者的兴趣,正好被恐怖主义者所利用,有的记者被卷入进去,甚至成为恐怖主义分子。恐怖主义者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对他们所直接袭击的目标,往往进行特殊的精心选择,一般是选择对政府要挟较大,或者是能造成较大新闻,能在社会和公众中起到轰动效应的袭击对象,例如国家政要、社会名流,重要设施、重要集会、节假日活动等等。
  恐怖主义追求的基本效果是造成社会恐慌,造成恐怖的社会气氛,使民众生活在惶惶不可终日的状态下,从而向政府施加压力,以便对恐怖主义做出让步,这是恐怖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这在20世纪以前的恐怖主义活动中表现很明显。21世纪恐怖主义确实有着明显的变化,恐怖主义者所追求的不止是恐怖的气氛,而是同时追求袭击的实际效果。这种效果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带来的。现代化的航空、通讯技术加上掌握高科学技术的亡命之徒,造成了美国“9.11”事件,这个事件的影响已经远远不止具有传统恐怖主义追求恐怖气氛的效果,同时具有极大的实际破坏效果。随着生化技术、核技术的发展,可以预计,现代社会的恐怖主义者绝不会只追求恐怖气氛效果而忽视实际破坏效果。今后,实际的破坏效果肯定也会成为恐怖分子直接追求的一个目的。但是,如果这种活动放弃追求恐怖气氛,变成只是追求实际破坏效果,那么,这种活动的性质就不能再成为恐怖主义了,只能是其他的暴力犯罪,或者是战争。恐怖气氛的追求是恐怖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区别战争和其他暴力犯罪的标志。这个特征告诉我们,没有恐怖气氛追求的暴力活动,不具有恐怖主义的性质。 [page]
  同时具备上述特征的就是恐怖主义。至于恐怖主义的主体,我们认为主体对恐怖主义概念的确定没有特殊意义,不管是个人、集团,还是国家,同时具备上述特征的,就是恐怖主义。把国家扩大到恐怖主义主体中,有利于打击恐怖主义,同时,这也是事实,因为现代的恐怖主义活动,有些就是国家直接或间接参与的。
  
  收稿日期:2003-06-30
  【作者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

注释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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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秉松.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83.84.54.
  (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951.952

责任编辑: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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