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要
邓某拿着其携带的牛奶箱搭乘678路公交车到达万芳桥东站时,其自述因售票员报错站而错过下车,当公交车行至洋桥西站后,因司机没有在指定的位置停靠,邓某拒绝下车,后司机起步驶离站台,这时,邓某手持牛奶箱对公交车司机武某进行殴打,在牛奶箱被夺下后仍拉拽、殴打司机,导致司机武某紧急刹车,造成了交通事故,车上有乘客受轻微伤,同时公交车和小轿车发生剐蹭,造成8140元的财产损失。
2019年3月1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邓某提起公诉。
2019年7月15日,丰台法院依法进行宣判。被告人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庭上,邓某自称患有精神疾病,但鉴定机关认为,邓某在案发时并未发病,属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
宣判后,邓某当庭表示将上诉。
二、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会构成什么犯罪?
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的被告人就属于这种情形,另外,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会加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此之外,有些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可能会构成什么犯罪呢?答案是,如果危害公共安全,则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妨害的仅是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则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正如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使得车上的乘客和汽车周围的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受到威胁,不需要有危害后果,只需要有危险的存在,我们就可以认定危害公共安全了。
三、精神病人是不是就可以刑事免责?
关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能不能刑事免责或减责,要看被告人当时的精神状态,如果当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则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是像坊间传闻的那样如果患有精神疾病就可以不用坐牢。本案中的被告人虽然患有抑郁症,但是经过鉴定在案发时并未发病,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所以并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