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区检察系统将建立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公开对外受理查询。
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旭江介绍,这个系统查询范围主要是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立案侦查的,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构成犯罪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行业和行政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对个人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查询内容包括犯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犯罪事实、判决结果。对单位行贿犯罪的,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查询上述内容外,还可查询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注册地和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对查询有两种规定:一是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请求的,应当提供书面请求和有效单位介绍信,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受理,经主管领导审批,提供查询;二是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请求的,应当提供书面请求和有效个人身份证件,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受理,经主管领导审批,提供查询。
贵州一“医药代表”为多销售药品,先后向同一医院4名医务人员提供好处费9万余元。贵州省清镇市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翁忠军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翁忠军案发前系贵州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药品销售员。1998年1月,翁忠军找到时任清镇市人民医院药品采购员蔡尔波,请其帮助多造进药计划,许诺每月给蔡尔波500元好处费。1998年1月至2003年5月期间,翁忠军先后向蔡尔波行贿共计金额3.2万元,其中价值2300余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
1998年4月,翁忠军找到时任清镇市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的顾士群(另案处理),承诺每月给其1000元回扣,要对方多进自己的药。从1998年5月至2002年12月,翁忠军共向顾士群行贿达4.4万余元。
2002年6月至9月,翁忠军找到清镇市人民医院管床医师龙配国、内科主任周建国帮其使用“诺可”药(针剂),承诺每支给回扣费4.5元。谈妥后,龙配国使用“诺可”3083支,得回扣1.3万余元。周建国使用“诺可”药200支,得回扣900元。
据查,1998年1月至2003年11月,翁忠军共联系销售给清镇市人民医院多种药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3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忠军目无国法,违反国家规定,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翁忠军犯罪后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