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首页| 律师库| 律所库| 案源中心| 知识库| 案例库| 更多
登录 注册
专业律师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合同法
公司法
知识产权
医疗事故
债务债权
更多>> 

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 日期:2011-11-22 我要评论(0) 找刑事辩护律师

  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受贿罪)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进行公务活动中应具备的廉洁性;二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很多学者认为,行贿人一般是自愿交出财物的,因此谈不上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笔者认为,行贿者有时是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但也不排除很多情况下是为了谋取本应得到的利益,被迫无奈行贿,从其主观是非自愿的,所以说受贿行为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无不妥。

  (二)客观要件

  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可以分为三种情况:A、普通的受贿(传统意义上的受贿),规定在刑法第163条第3款、385条第1款;B收取回扣、手续费(有人称之经济受贿),规定在刑法第385条第2款;C、间接受贿(斡旋受贿),规定在刑法第388条。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存在不同观点,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毋庸置疑;关键是关于“利用他人职务便利”理解?(刑法388条)甚至有人提出包括“自身没有任何职务而纯粹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

  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很好理解,如人事分配权、采购便利甚至车站的调度权等;“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则要分情况看待:一是亲属关系、朋友或同学等私人关系;二是职务关系。一般认为,前者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单纯用该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但笔者认为,如经办人受贿,则可能成为共同犯罪之共犯);第二种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是以自已的职务或地位为基础,诸如上下级关系、相互制约关系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等等,此种行为触犯了国家的廉洁制度,当然构成了受贿罪。

编辑小调查

说说您看完: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

  •   2票
  •   1票
  • 针对本文评论数:0
  • 我有话要说: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您所提问标题:
您所在地区:
您的问题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