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备受关注的海南印尼归侨巨额资产被侵占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汉民因犯诬告陷害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黄汉民侵占的巨额资产返还受害人所属公司。
人们仍在继续关注此案。这不仅是因为数千万资产几乎一夜之间易主,黄汉民已提出上诉,还因为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本来是好朋友,最先告状的竟然是犯罪嫌疑人,原来的“受害人”如今却成被告,当地公安机关一度办错了案……这一切都使这桩大案极富戏剧性。
鹊巢鸠占巨额家产无端被夺
办案机关查明,1993年2月,印尼归侨蔡宝银和姐夫在海口创办公司,3年后蔡宝银将公司更名为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下称新大洋公司)时,怕别人因他们是小型私企而瞧不起,便把当时在海口做房地产生意、并有些社会关系的朋友黄汉民虚挂为法定代表人。这是公司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一个“不规范运作”。
1997年,蔡宝银和丈夫唐开兴以新大洋公司为基础,成立海南海洋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随着集团公司的发展壮大,唐、蔡等人逐渐重视公司规范化运作,便去工商机关取消了用黄汉民名义办理的工商注册事项。
唐、蔡企业蒸蒸日上,万没料到,那个有时来自己家喝茶、玩一玩,连买别墅都和自己买在一块儿的好朋友黄汉民,开始对他曾经“帮过忙”的产业打起了主意。上世纪末,因生意失败几近破产的黄汉民开始暗地策划霸占唐、蔡的公司及资产,其参谋是目前负案在逃的公安部B级通缉犯、前律师徐树本。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0年10月,黄汉民以某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向海口市公安局举报唐、蔡侵占了他的资产和股份,说新大洋等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开办费用是他投的,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海口市公安局的办案者将蔡宝银等刑事拘留、取保候审达1年之久。黄汉民则利用工商登记资料上显示其身份为新大洋公司和集团公司法人代表的便利,接管了这两家公司及其子公司,并到工商部门将这些公司的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这些资产折合人民币5210多万元,他又将其中的1800余万元转给自己家人使用和占有。
事隔两年海口公安撤销前案
海口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承认,2000年办理此案的人员办错了案。海口市公安局的一份材料承认,当时的办案者“采信了当时的举报人黄汉民等人所列举的单方面情况,且在未做充分案前调查工作、在财务审计未做出准确结论性意见(之时),草率开展了侦查工作,并盲目地对蔡宝银、王隆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违反公安机关有关办案规定……以恐吓、威逼的方法获取了唐开兴、蔡宝银、王隆广等人脱离客观事实的有罪证词,并在整个案件事实还不清的情况下……强迫蔡宝银等人向举报人黄汉民移交了涉案公司的公章、印鉴及财务资料,并且违反规定向工商部门出具了蔡宝银等有罪的公函,使涉案公司上亿元资产未经任何司法程序进行裁定,就由黄汉民等人接管处理,造成了巨额资产全部被非法转移,乃至资金流失的严重后果。”
事隔两年,根据唐、蔡二人的申诉,海口市公安局对2000年的案件进行复核,并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委托专家做了司法会计鉴定,发现当时黄汉民反映的情况严重失实。
2002年12月20日,海口市公安局依法撤销前案,并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黄汉民进行立案侦查。一个月后,黄汉民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这样,整个案子又翻了过来。
其实黄汉民的作案手段远算不上天衣无缝。受害人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肖金泉说,只要认真审阅黄汉民的举报信,就会发现里面的破绽和举报内容的虚假。黄汉民声称,1993年5月28日曾向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分行秀英港分理处缴存新大洋公司账户人民币100万元,而实际上,该分理处1994年9月16日才开始营业。
为何没有以“洗钱罪”起诉被告
为了使侵占的资产变成自己的“合法”财产,黄汉民采取了洗钱的手段。尽管这一点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几乎没有涉及,但曾受委托对此案进行司法审计的原海南省检察院物证鉴定中心高级司法会计师蒙远鹰说:“我办过几百个案件,这么典型的洗钱案,还是第一个。”
蒙远鹰和办案人员总结出的黄汉民洗钱的手法有四种,但海口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的公诉,认为应当对黄汉民以诬告陷害罪和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被问及为何没有以“洗钱罪”对黄汉民立案和起诉时,办案人员说,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发生在四种犯罪之下的洗钱才构成洗钱罪:一是走私,二是贩毒,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是恐怖活动犯罪。而黄汉民案不在此四者之列。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卢建平教授说,我国法律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偏窄,而国际反洗钱立法的趋势是对一切犯罪所得的清洗行为定罪,即不限定上游犯罪的范围。当前腐败等犯罪开始呈现组织化发展趋势,一些犯罪分子与犯罪团伙相勾结,通过洗钱对其非法所得的来源、数额进行掩盖,其性质和手法是传统的“销赃”“窝赃”等罪名所难以涵盖的。他建议进一步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尽快制订专门的反洗钱法。作者:李柯勇 陈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