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心盗犯“三顾茅庐”被发现后持刀威胁变抢劫

更新时间:2015-12-01 18: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这一犯罪类型作了特别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只因听得狱友一句“她家有钱”,痴心盗犯竟一周之内三次“光顾”被盗人家中,前两次因家中安装防盗网难以进入未果,最后一次虽然得手,但也再次把自己送进了监狱的大门。近日,这名男子被荣成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现年35岁的乳山男子于某,曾于2002年因盗窃、2008年因故意伤害先后被法院判刑二年和五年。但出狱后,于某并没有洗心革面,安心工作,仍然想着“老本行”,伺机“捞上一把”。2014年8月,于某到曾经的狱友林某家中做客,二人闲聊中,林某透露其邻居徐某家境不错,于某便铭记于心,并打起了如意算盘。当日回家,于某准备好了尖刀等作案工具。8月15日晚,于某翻墙进入徐某院中,但徐某屋外安装了防盗网,当晚徐某也未出家门,于某无功而返。8月20日晚,于某再次来到徐家,但还是被防盗网拒之门外。两次行窃均告失利,于某并没有气馁,决定“三顾茅庐”直到得手为止。8月22日晚,于某终于顺利进入徐某家,在盗窃1700元准备离开之时,恰遇徐某回家,于某无奈在房间内躲藏。凌晨1时许,于某逃跑过程中被徐某发觉,于某又索性持刀威胁徐某劫取1500元。之后,于某持刀胁迫徐某驾车将其送至文登区,在徐某恳求下,返还徐某100元用于加油。

  荣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入户采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于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入室盗窃被屋主发现后暴力抗捕应以抢劫罪论处

  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性质,最终以抢劫罪处理,这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在理论上又称为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这一犯罪类型作了特别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的被告人于某入室盗窃财物逃跑时被屋主发现,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了暴力,对屋主进行持刀胁迫,其行为已不再是盗窃,而是转化成了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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