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张某某是泗洪县某镇上一名无业青年,常年游荡于社会,不思进取。其曾因流氓活动,于1995年3月9日被淮阴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3年;曾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23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1998年12月25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0月17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4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2月26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4年4月11日释放。该张屡屡触刑后,本应接受教训,识法守法,但他却不思悔改,为寻求刺激,再次对该县女青年姜某甲、姜某乙实施强奸。
2014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了解到姜某某甲女士一人在家,就心生淫念,趁周边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姜某甲家中,不顾姜某某甲的叫喊,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姜某某甲发生了性行为;2014年1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采取上述同样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姜某某乙家中,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姜某某乙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姜某某乙报警,次日张某某被泗洪县公安局抓获。
归案后,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