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3月27日晚上6点左右,被告人孙某、张某驾驶摩托车在某地抢走被害人赵某内有800现金的挎包。晚7点左右,二人以同样方式飞车抢走行人余某某装有现金和手机的挎包,遭到余某某的抵抗,便强拉硬拽,致使余某某倒地受伤。2008年4月12日,二人再次飞车抢夺了一部手机。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第二起抢夺犯罪中强拉硬拽,依法均应认定为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以抢劫罪、抢夺罪分别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相关法律】
抢夺罪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不是一定给予刑事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行为人抢夺,在哪些情形下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