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高新法院对刘某一案作出宣判: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4年6月26日,刘某经过事先预谋,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在郫县犀浦镇公园榕郡小区处收取他在京东商城订购的货到付款商品。在快递员将一部苹果5S手机和一只三星GEAR智能手表交给刘某之后,刘某趁快递员不备,未付货款就驾车将货物抢夺后销赃。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4897元。2014年6月28日,刘某采取同样的方法未付货款就驾车将手机抢夺后销赃,被抢物品价值4099元。此后,刘某如法炮制,先后作案10起,抢夺了价值143844元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属于数额巨大。判决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