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抢夺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抢夺罪属于常见多发性犯罪。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罪量刑具有较大影响。
新的数额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7日公布司法解释,将抢夺罪的入罪门槛提高至1000元。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旧的数额认定标准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据了解,抢夺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不仅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还要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鉴于“两抢一盗”犯罪历来是我国执法司法部门打击的重点,《解释》对抢夺“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只作了微幅调整,而对抢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样,既能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与今年4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定罪量刑标准相适应。
《解释》对抢夺“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作出特别规定,规定具有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等十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按照《解释》,抢夺致人重伤、自杀的,应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抢夺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定性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对抢夺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
相关案例:
11月10日,当嫌疑人张某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时,张某慨叹地说:7年前的今天我抢夺犯罪后逃跑,本以为从此平安无事,没想到7年后的今天还是“栽了”!
2006年11月10日,在三河市区迎宾南路西侧中国移动、联通手机综合营业厅发生一起抢夺案:当日20时30分,四名男子以购买手机为名,趁该营业厅服务员不备之机,将1部黑色星玛360型手机和1部银白色联想p708型手机抢走,该两部手机总价值为2270元。案发后,刑警大队将涉案的刘某某、孙某、刘某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但同案犯“超子”潜逃。由于“超子”身份不明,致使多年来久抓未获。
“京畿亮剑”暨打击“两抢一盗”行动开始后,刑警大队五中队重新调阅了案卷,通过强化外围摸排和情报收集,最终查明“超子”真实姓名为张某,曾用名张强,男,24岁,三河市泃阳镇梁庄子村人。经走访调查,张某酷爱上网,平时不在家中,经常在网吧出现。据此情况,办案民警加强了全市各网吧的排查,最终于2013年11月10日,在新惠普网吧将张某成功抓获。经审讯,张某对伙同刘连杰等人在2006年11月10日抢夺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现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