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虐待家庭成员,并未造成重伤、死亡的,必须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需要予以完善。比如,虽然刑法第98条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是如果被虐待者是老人、儿童、重病患者或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其并未受到强制、威吓而是由于身体原因或者过于年幼而不能告诉,该如何处理呢?
201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并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考虑到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备诉讼能力,而伤害未成年人的又是他们的监护人,因此由检察院代为告诉就显得非常重要。
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告诉的情形应当进一步细化,特别是要考虑其年龄、认知程度等涉及诉讼能力的因素。由于刑事法律中并没有单独规定诉讼能力的问题,因此,可以参照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这对于解决未成年人以外的被害人无法告诉问题也有参考价值。笔者建议,按照被害人诉讼能力的不同,可考虑三种情形:一是被害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告诉意愿而身体不便,难以到司法机关告诉的;二是被害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或者10周岁以下的儿童;三是被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于第一种情况,被害人可以委托(包括口头委托)其他人或者组织向司法机关告诉,司法机关在接到告诉后应予受理,确认是本人意愿后即可决定是否立案。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上述被害人没有告诉的,应告知其有告诉的权利,不能代为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应被视为具有完全的刑事诉讼能力。如果他不进行告诉,那么检察机关应尊重其意见。
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被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进行告诉的行为可以视为“受到强制、威吓”,因此其近亲属可以告诉。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等非未成年人,如果其本人和近亲属没有告诉的,也应参照《意见》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由检察院予以告诉。
对于第三种情况,如果被害人受到家庭成员的虐待,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告诉;如果其近亲属不愿告诉,但本人委托近亲属以外的人或相关单位、组织代为告诉的,司法机关收到告诉申请后,确认是本人意见的,即认为确属“本人告诉”。如果本人和近亲属均没有告诉的,则检察院可以代被害人进行告诉。值得注意的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相比,区别仅在于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不同,而在刑事告诉能力上并无不同,因此如果其明确表示不告诉的,则其近亲属或检察院应尊重其意愿,不再告诉。
在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害人根据年龄比较容易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但对于具有精神障碍的被虐待者或者年龄过大而意思表达能力有缺陷的人来说,其民事行为能力则较难准确确定。对此,笔者认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刑事告诉能力与其不尽相同,主要应考虑本人是否具有较为准确的意思表达能力,因此对上述情况要从有利于被害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把握,即被害人告诉能力存疑时,可按照其具有相应能力来认定。另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对是否告诉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其近亲属或检察院也应尊重其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