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浙一带广泛流传的俗语“拼死吃河豚”,道出河豚鲜美的同时也一直在告诫人们河豚鱼“绝命毒师”的本质。我国法律也明令禁止私自烹饪和食用河豚鱼。然而,总有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在暗地里“搏命尝鲜”。日前,崇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私自烹饪河豚鱼过失致人重伤案。
该案的被告季某某,常年在渔船上工作。2019年12月23日,受被害人高某某的请求,季某某将河豚鱼在自家厨房加工烹饪后,给高某某等人食用。被害人高某某食用河豚鱼后约1小时,便出现四肢及面部麻木、神志模糊等症状,随即被送往附近医院就医。在120转诊途中,高某某突发心跳、呼吸停止,经药物抢救、心脏复苏、辅助人工呼吸等治疗措施,才脱离生命危险。
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因河豚毒素中毒,损伤程度已达休克(中度)以上,构成重伤二级。
法庭上,被告季某某如实供述了案发的经过。
被告季某某表示:“我到牛棚镇,通过别人介绍,我就买了20斤,18条,付了200块。”
虽然明知河豚鱼有致命毒性,季某某却轻信自己会烹饪处理河豚鱼,他人食用后不会出事。
法院经庭审后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季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引起中毒的河鲀毒素是自然界中所发现的毒性最大的神经毒素之一,其毒性比氰化物还要高1000倍,0.5mg可致人死亡。河豚(河鲀)鱼含毒性极强的河鲀毒素,河鲀毒素耐热,一般烹调温度无法将其去除,盐腌或日晒也不能破坏。目前,河鲀毒素中毒尚无特效解毒药,一旦发生中毒死亡率比较高。因此,国家明令禁止经营养殖河豚(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河鲀)。
鉴于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提示: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珍视生命。不轻信“人工养殖河豚鱼毒性小或无毒”等传言,切勿购买和食用河豚(河鲀)鱼及其制品。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守法经营。自觉做到不违法加工经营河豚(河鲀)鱼(或其他替代名称)及其制品,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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