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份,意外怀孕的徐某某想做人工流产手术,于是找刘某帮忙。谁知,刘某听说后,竟积极游说徐某某生下小孩,并让她将孩子卖给别人从中获利,徐某某表示答应。
之后,刘某伙同赵某某共谋此事,并让赵某某与赵某某夫妇商谈买卖事宜。同年7月23日,徐某某生下一女婴。三天后,刘某、徐某某以及赵某某将该女婴以人民币3.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某夫妇。刘某分给赵某某4000元,剩余的3.4万元被刘某和徐某某分掉了。2014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先后将徐某某、赵某某和刘某抓获归案。
仪征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刘某和赵某某居间介绍买卖婴儿,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他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徐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以刘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赵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法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徐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刘某和赵某某居间介绍买卖婴儿,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为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