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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 日期:2011-11-19 我要评论(0) 找刑事辩护律师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借介绍婚姻收养而索取财物行为,由于不具有欺骗性,双方当事人都是出于自愿,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且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因此不能构成本罪。

  2.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刑法第262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罪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实施了拐骗行为,犯罪对象均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为了出卖;后者则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奴役,而非出卖。

  本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于本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则以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

  3.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对于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同时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在拐卖过程中因殴打、捆绑等行为过失导致伤害、死亡结果发生的,应以本罪论处。(2)因遇被害人反抗等原因而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或伤害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本罪一起实行数罪并罚。(3)奸淫被拐卖妇女或迫使其卖淫的,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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