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对象为住宅。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住宅指供人居住的房屋。我国刑法并未对“住宅”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日本学者团藤重光认为:住宅应以本质意义去理解,凡供人起居寝室之用的场所均为住宅,至于其结构、形式如何,则在所不问;供人居住的别墅、山洞、地窖等也不失为住宅。从各国刑法规定来看,住宅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侵害的是公共法益,其对象范围较为宽泛,日本刑法规定为“房屋、住宅、房屋内隔间之居室或附连围绕于房屋之广场、庭院、花园或工作厂房”。另一类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侵害的是个人法益,因而对象较为狭窄,如意大利刑法规定为“住宅或其他私人居所或其附属场所”。[2]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显然认为本罪侵害的是个人法益,因此,"住宅"应仅限于私人居住之房屋,笔者认为在界定某一场所为"住宅"时,应从住宅的三个特征综合考察:
1、用于生活居住。住宅的用途是居住,为生活所用。该场所应具备普通的日常生活设备以维持居民起居饮食之需要,但并不要求该场所具有永久性,只要具有某种程度的连续性即可。所以本罪的对象排除了商店、公共场所等。同时,供旅客使用的旅馆的客房,在认定为住宅时,应当慎重,除非该旅客长期租用同一客房,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住宅,至于"长期"的时间期限,笔者认为可以结合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最低起租期限确定。当然,也不需要居住者总是正在住宅之中,而只要实际上使用于日常生活即可。
2、相对隔绝。住宅强调私有空间性,通过相对封闭的空间构造,住宅成为个人与社会区隔开来的自然屏障。这种隔绝性赋予住宅权人有权自由拒绝任何非法侵入。所以,只要居住者意识到居住地的隔绝性而感到可以安全居住,不论是帐篷房还是野营车,都能成为住宅。而单位的值班室、保安室、学生宿舍等等,虽有人居住,但长期处于人来人往的热闹之中,其与外界的联系远较相对隔离的私人住宅要强的多,也不宜认定为住宅。
3、现实占有。住宅不限于是居住者作为自己的区域所占据的场所,也可以是为他人所占据的场所。而且不问其房屋、建筑物等所有关系如何。借用人供其日常生活所用的借用屋,也是其住宅。另外,由于以目前对住宅进行管理支配权的事实为基础,不需要住宅是被合法占据,只要不合法的居住事实上被维持着,也应该被保护。因此,只要事实上处于居住状态的人,也有权不允许其他人非法侵入,其不合法的居住状态只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正如古罗马有一句谚语,“非法的占有也是受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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