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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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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