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一、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的治安秩序和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限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诱饵,勾引、诱惑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明知对被引诱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
二、认定
如果只是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则不成立本罪,仅成立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同时又容留、介绍卖淫的,应分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幼女卖淫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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