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辖区法院一审依法以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张某、李某于2014年4月通过QQ聊天,认识了少女乐乐(13岁)、果果(14岁)、婷婷(16岁),通过多次网上聊天5人成为网络好友。
2014年7月1日,张、李二人将乐乐、果果带至永宁县望远镇一宾馆,强迫其卖淫,期间张某明知受害人乐乐才13岁,仍2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7月8日,张李二人故技重施,将另一名受害人婷婷也骗到了永宁县望远镇,殴打威胁婷婷强迫其卖淫。7月10日,婷婷假意答应,并借上街买药的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张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