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体不适邀请“无证医生”上门看病,岂料敲打背部不足十分钟,患者下肢失去知觉,造成下身瘫痪。9月1日下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承担25%的赔偿责任,支付原告14万余元。
2002年1月15日下午13时许,原告夏某因患感冒到被告李某开设的私人诊所处输液。回家后,夏某感觉身体异常难受,即让妻子把李某叫来,李某询问病情后,对夏某进行背部按揉、敲打,几分钟后,夏某突然下肢失去知觉,于当日送医院治疗,诊断为T4-8脊髓硬膜下血肿,夏某至今下身瘫痪。当地派出所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夏某的病情与李某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不排除夏某自身病变,李某的行为诱发夏某病症的可能性。2009年年底,夏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万余元。
法院审理中,调查得知被告李某已是癌症晚期。法院就夏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项目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建议伤病(残)比25%为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夏某的人身损害客观存在,根据南医大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夏某的伤情和李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李某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