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2-12-18 20: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的认定西峡县林业局桑坪乡林业工作站会计王某,河南省西峡县人。19%年2月4日至12日,被告人王某在当地村民洪某等人找他办理木材采伐证时,明知西峡县林业局未向桑坪乡林业工作站下达1996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计划,却为本站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以

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的认定
西峡县林业局桑坪乡林业工作站会计王某,河南省西峡县人。19%年2月4日
至12日,被告人王某在当地村民洪某等人找他办理木材采伐证时,明知西峡县林业
局未向桑坪乡林业工作站下达1996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计划,却为本站牟取非法利
益,采用“以罚代证”的所谓变通办法,让村民采伐林木。他先要洪某、李某、方某写出
无证采伐了木材的检查,并按每立方米木材交出现金150元,再由他本人以桑坪乡林
业工作站的名义给洪某、李某、方某三人开具所谓“没收木材变价处理加罚款”的收
据,让村民凭这些收据去采伐林木。他先后开具这样的票据共9张,共“没收”木材
34立方米,收取“变价处理款和罚款”共计5100元,用于偿还桑坪林业站因盖办公楼
所欠的债务。桑坪乡的王某、方某、杨某等十余户村民依据王某开具的上述收据在自
己的责任山或自留山上无证采伐桦梨木、香菇杆41..9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76,2立
方米,造成林木资源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案发后起出部分木材,折价变卖4000元。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本应严格
执行森林法规,管理好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但为了本单位的局部利益,无视国家森林
法规,弄虚作假,擅自采用以罚代证的手段,致使一些村民在责任山或自留山上乱砍
滥伐林木,,造成林木资源遭受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巳构成滥伐林木罪。西峡县人
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定性不准确,本院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128条、第①。条的规定,于1996年9月11日作出刑
事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本
案赃物木材变价款4000元,予以没收。①
案例2: 。
1993年5月,湖南省新田县毛里乡星塘村党支部书记宋知某因毛里乡星塘村架
设高压电线资金不足,被告人宋知某提议出卖村集体所有的林木,经村主任同意,并
召开村党支部会和村委会决定,将界盘岭、高岭山、大山岭、佛山、野猪岭五个山场的
松杂树招标出卖。之后,由宋知某起草出卖合同,该村村民宋三某以45,005元中标,
并与村委会签订了(星塘村出卖松杂树合同》。合同规定:上列山场的最小用材高2
米,尾口直径7厘米的一概出卖,村委会负责向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该村在申
请采伐指标的过程中,枧头林业站指出,星塘村出卖的林木估计有500"-600立方米,[page]
而该村在1993年度只有100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地点只能砍大山岭一个山场,其余
的明年再砍。同年8月2日,宋三某经村委会同意,将合同转让给被告人宋明某,宋
明某即组织人员进行采伐。在采伐期间,该村先后从枧头林业站只办理了100立方
米的采伐许可证,但被告人宋知某等仍按原合同让宋明某砍伐。·1993年8月19日
至11月6日,宋明某组织人员共砍伐了大山岭、界盘岭等五个山场的松杂树,滥伐面
积207.8亩,原木材积445.918立方米,超伐原木材积345.918立方米,折合立木材
积699,836立方米。1993年10月,新田县林业主管部门将已滥伐尚未销售的松木
予以冻结,并由村委会通知宋明某:山场林木待处理后再砍。后因山场林木不断被
盗,宋明某便不听劝阻,于1994年1月22日至28日,又组织人员继续砍伐,滥伐的
原木材积达60.57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121.142立方米。案发后,对于宋明某滥伐
的60余立方米林木中,有30余立方米已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知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为
首提出砍伐林木,并起草林木出售合同,在明知林业部门只能批给100立方米指标,
只许砍伐一个山场的情况下,仍坚持按原合同实施,以致造成滥伐数百立方米林木的
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其目的是为了集体公益事业,没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明某在林业主管部门对滥伐的林木进
行冻结后,仍不听劝告,又组织人员进行砍伐,情节严重,其行为巳构成滥伐林木罪。
但在滥伐的60余立方米林木中,有30余立方米已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了行政处罚,且
宋明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128条、第67条、第68条、第48条的规定,于1995年1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
如下:1.被告人宋知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4000
元。2.被告人宋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4000
元。
宣判后,宋知某不服,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无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为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宋知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
违反林业法规,在出售村集体林木的过程中,明知采伐指标不够,而让购买者多砍,导[page]
致滥伐林木达699.836立方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第128条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虽然出售林木合同是村委会签订的,
但宋知某首先提出主张,并且是出.售林木的主管人员,在明知只批到100立方米采伐
指标的情况下,仍坚持按原合同执行,以致发生滥伐林木的严重结果,宋知某对此负
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因此上诉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
法院在审理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是为了集体公益事业等情节,从轻作了判处。至
于罚金刑问题,刑法规定对犯滥伐林木罪的可以判处罚金,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
对宋知某只并处了4000元的罚金是适当的。原审被告人宋明某无视国家林业法规,
在林业部门冻结了已滥伐的林木后,不听劝告,在无采伐指标的情况下,又组织人员
进行砍伐,其行为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128条的规定,构成
滥伐林木罪。原审判决对宋知某、宋明某的行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①
二,问题
滥伐林木罪为1979年刑法(第128条)的原有罪名,刑法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
滥伐林木罪的内容加以修订和增补。具体反映为三个方面:一是独立规定滥伐林木
罪。明确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为两个独立的罪名,结束了以往与滥伐行为混合
规定的形式;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
“数量巨大”的加重处罚结果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普通滥伐林木罪,增加
于管制刑刑种;同时还另增了一个量刑幅度和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
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是认定
滥伐林木罪的法定要件,因此,滥伐林木行为,滥伐林木的数量问题在认定犯罪中起
决定作用。
三,研讨
滥伐林木的行为特征及定理数量标准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
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
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数量较大的
行为。所谓“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page]
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我国现有的森林保护法律均规
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
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滥伐林
木行为主要是违反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森林保护的
法律法规,以及宪法、民法和刑法等其他法律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内容。
根据《森林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的规定,滥伐林木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要有两
种:一是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
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
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是超过林木采
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其中“未经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主要是指“无证采伐”,即没有经
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
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本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
木。所谓“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
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是指“有证滥伐”的行
为,即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
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构成滥伐林木罪并不要求
违背采伐许可证四项规定内容的全部。一般来说,只要违背上述四种内容之一,即可
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
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
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诸如上述这些规定等方式
采伐的,即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
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
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此外,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者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其他林木的行为[page]
也属于滥伐林木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
林木所处的特定环境,以及一旦这些林木遭到破坏将会导致其他资源或环境连锁遭
到破坏的现象,从而决定了这些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
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些特定地区的林木,则更加反映行为人破坏森林资源的主观恶性
和其行为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因此,(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
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
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应从严惩处。刑法第345条第4款规定吸收了该解释的精神,将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并规定“滥
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还需具备“数量较大”的要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原有的有
关司法解释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20立方
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
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其中“相当于上述损失”,应指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
一定情节,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视为犯罪的行为。具体包括为首组织、策划、煽动
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或滥伐防护林、经济
林、特种用途林的;或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或滥伐林木不听劝阻,威胁护林人员的;
或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还根据我国幅员辽阔,各
地区间存在差异的特点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
在该解释规定的“数量较大”、“数量巨大”和“数量特别巨大’’的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
参照上述数量标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
量的适当标准。(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和《森林刑事
案件解释》进一步将上述标准具体化,该解释第6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
10立方米 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 1000株为起点。第17条规定,林木数量以
米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5厘[page]
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关于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3条第4项规定,被盗伐、滥伐林
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
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人流通
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
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
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按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同时该解释还规
定,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18条)o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
释笫6,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
案(第19条)。这些规定基本上沿用了(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
个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一、罪名
滥伐林木罪
二、刑法典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四款(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修改)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开对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子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6号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
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
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page]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
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
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
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
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
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
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指导性意见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
关子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年5月9日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
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3辑,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第55--5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
版,第184—198页。
五、典型案例
邗江县霍桥镇陈巷村村民委员会滥伐林木察
——农村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速)2001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page]
版社2002年版,第5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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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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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的林区与非林区认定标准
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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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交警的责任划分结论将会是下列五种责任情形之一,即一方负“全部
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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