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的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侵犯或者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物。弄清招摇撞骗行为对象及表现形式,对于正确判断本罪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招摇撞骗行为的对象是双重的,即包括手段对象和目标对象。手段对象即受骗人,目标对象即行为人所获取的非法利益。
1.手段对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行为对象首先是人。如果没有对人的侵害,也就谈不上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注意的是,从理论上讲招摇撞骗行为对象亦不能排除法人。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行为人侵害的目标更多的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
2.目标对象。关于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的目标对象的范围如何,刑法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意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为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的目标对象包括职位、荣誉、资格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2)认为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的目标对象包括爱情、婚姻、职位、荣誉、资格、财物等。(3)认为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的目标对象是非法利益,具体而言,既包括骗取财物,也包括骗取信任、职位、政治荣誉和政治待遇等,但不包括爱情。理由是,以假冒的身份骗取爱情属于道德品质的范畴,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考虑,避免打击面过大,对于这种情况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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