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蛮子涉嫌的“聚众淫乱罪”是个啥“罪” ?

更新时间:2014-05-08 16: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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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聊法

  本栏目作为找法网一线小编的原创栏目,将定期发布小编对法律问题的原创见解,这些见解、看法不一定完全准确和权威,发出来纯为引发大家思考与关注,欢迎广大网友和律师对文中观点进行讨论和拍砖,小编当虚心接受,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提升。

  作者:黄瑞玲

  我们都知道,曾经一度的网络红人、微博大V薛蛮子(薛必群)去年因涉嫌嫖娼被北京警方拘留。据悉,自2013年5月份以来,薛蛮子供述称有此性癖好的自己多次嫖娼,且多次与多名卖淫女“聚众淫乱”,而被有关部门指控涉嫌犯了“聚众淫乱”罪。

  那么,这个“聚众淫乱”罪究竟是个啥罪,下文,小编就带你深入探悉下这个神秘又诱惑的“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简要的法理解释 重点在于“故意侵犯公共秩序”

  且说“聚众淫乱罪”,它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见《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人以上 公开或隐秘皆有可能涉嫌

  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只要有三人以上(含三人)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此罪的“人数”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但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此罪男、女皆可犯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301条。

  “侵犯公共秩序”为此罪最受争议处

  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感到淫乱犯罪的客体不好理解,认为这类行为除了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搞淫乱之外,通常都是暗地进行的,并且是互相自愿的,因此不好说就破坏了公共秩序。

  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它从这个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说它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此罪的“淫乱”不局限于“性交”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

  “次数”也很关键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此罪的犯罪目的必须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

  本罪的主观方面既然是直接故意,那它就必然具有犯罪目的。本罪的目的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如果行为人破坏公共秩序不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那也就不是聚众淫乱犯罪。

  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在聚众淫乱犯罪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首先,它决定着聚众淫乱行为的性质。所以本罪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是一种蔑视社会、伤风败俗的犯罪。其次,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反映了行为人的道德堕落和精神空虚,这就决定了他们用以寻求刺激的方式必然是各种卑鄙与龌龊,不顾廉耻的丑恶行为。

  再次,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能够把本罪与各种追求其他目的区别开来,是区分本罪与其他罪的主要标志。

  卖淫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吗?

  首先,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对于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这种行为虽然在表面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特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从主观方面看,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

  从客观方面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向行为人卖淫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

  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其次,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由上可知,卖淫者进行性交等行为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因此薛蛮子此案中,是否涉及“聚众淫乱罪”确实还需商榷。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之前一个著名的案例。

  终将载入历史的审判:2010 南京马教授“聚众换偶案”

  南京某大学马教授经历了两次失败的婚姻,于是组织了十多场“聚众换偶聚会”,并与09年被查获,2010年以“聚众淫乱”罪被判处三年半徒刑。

  按照前文的法条,似乎马教授的案例入罪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从人性的角度,一个年届60的中年单身男性,他应该如何去以合法的途径,去解决他的生理和心理需要呢?对此类人群判刑入罪,究竟是维护了社会和谐,还是激化了社会矛盾?

  学界的反思

  2010年两会期间,女社会学家李银河,将取消聚众淫乱罪的建议,委托一名全国人大委员和一名政协委员送交司法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李银河称,“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性聚会”的参与者全是自愿的前提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

  李银河表示,这一罪名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目前,这一罪名在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因此建议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更多理性的声音支持李银河,“不能因为你不喜欢,就去强制人家不喜欢,不去做”,质疑“政府为什么对和性有关的东西都那么反感”。网友“李寻欢”称:“我曾经反对李银河的一些观点,但我从来没有怀疑过她的动机,她跟她丈夫王小波一样,是真正有良心的人。”

  对法律的反思与优化 是通向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

  通过本文,小编为您详解了聚众淫乱罪的方方面面,也让你了解了此罪的许多“无语”之处,希望我们的涉及法律制定的人士,在未来的工作中,多思考多观察,对法律条款进行研究、反思与优化,站在人性与和谐社会的角度,设计、优化出更符合时代的法律,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宽容、和谐与快乐。

  (编辑:唐海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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