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河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担任其辩护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起诉书和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庭审活动,并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其理由如下: 本案是一起涉嫌网络赌场的犯罪行为,各被告人在开始赌场行为中,担任不同的角色,有网络的主办人、经营管理人、代理商。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被告人**是在他人的怂恿之下首先是参与网上投注,后发展到代理行为,且其代理行为是最底层的代理,权限只能给别人开设投注账号,没有资格再发展下一级的代理。在网站的代理行为完全受他人控制,包括账户管理和资金流向,另外,其本人并没有获取抽头油水。所以根据本案的事实,田浩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田浩具有多种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人**既是本案的被告人又是本案受害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告人**投注的资金有7000余元,应得的抽头1000元都被该网站非法取得,所以**也是本案的受害人。
(2)被告人**参与开设的赌场的经营时间段,只有短短的2个月,其发展的会员也较少,没有造成其他恶性案件,社会影响较小。
(3)根据**所在的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意见,**一贯表现较好,也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所造成的犯罪,属于偶犯。
(4)被告人**犯罪后有认罪悔罪表现,能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有以上量刑情节及**的家庭环境,其本人有2周岁的儿子需要照顾,恳请法庭对**从轻处罚,并处以缓刑,给其以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希予采纳。
河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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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年 月 日
开设赌场罪开设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里的普通罪名。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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