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并经李某同意,特指派谭小周律师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辩护人。辩护人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李某详细了解案情,通过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1、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划分主从犯,而且被告人李某属于从犯。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赌场开设在南充印象大酒店,通过境外的 “果博东方” 赌博网站的“百家乐”网络参与赌博。而该案事实有以下几点细节值得斟酌:首先,该境外的 “果博东方” 赌博网站账户是由被告人任某通过一个叫何芙蓉的人找来的。其次、印象大酒店的房间也是由任某自己去开的,说明该赌场的场所是由任某所提供的。再次、“果博东方”赌博网站也是由任某通过电脑的方式在操作,所有的参赌人员同样是由任某召集和组织起来的,并且通过任某帮助向赌博网站下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且由被告人任某负责收钱,赔钱,抽头等。
综合以上案件事实可以证实整个赌场的运营操作实际上是由被告人任某占主导地位。被告人李某基本上没有负责,只是仅仅出资了两万元资金给被告人任某负责操作,仅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并且本案证人苏小勇、杨海、赖湘全、李文斌、肖银成、吴灵利、刘永红、郭涛等多位证人的证人证言对该节的事实也予以证实。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印象大酒店赌场的开设中,赌场中下注、收钱、赔钱、抽头等都是由任某负责掌控的,被告人李某在赌场中基本上没怎么参与其中,事实上她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李某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
辩护人认为,在整个开设赌场中,网络账户和赌博场所是由被告人任某提供,人员组织和参与赌博的方式也是由任某负责操作,因此被告人任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占主导地位,起主要作用。而被告人李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南充印象大酒店开设的赌场的时间是从2015年9月11日至9月15日,前后总共只有5天时间,还不到一个星期,持续时间不长。期间共开了五场,并且被告人不是每一场都有参与其中,因此被告人李某所参与的次数还不到五次。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相对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相比,南充印象大酒店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数次询问中,被告人李某就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长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李某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表示愿意退赃并愿意交纳罚金,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李某就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李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而且,被告人李某表示愿意退赃、甚至缴纳罚金,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李某系属初犯、偶犯,文化少,法律意识淡薄,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之初根本就不知道触犯了法律。此次涉案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本案中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今天的庭审,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如实供述,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见,被告人李某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反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李某家庭处境困难,上有年迈的父母,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一直是由被告人李某来负责赡养、照顾。被告人本身又是一位离异的单亲母亲,尚有一个6岁的女儿随被告人李某共同生活,由李某作为监护人负责抚养义务。而且她本人身患严重疾病,每天都需要药物来维持健康。并且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也能证明被告人李某孝敬父母、爱护小孩,表现良好,并无前科劣迹,同意对被告人李某判处缓刑,愿意对其进行监管教育。鉴于以上家境情况,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以便能更好的照顾年迈的父母和养育年幼的小孩。进而也挽救了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更能彰显法律的合情、合理之用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李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无从重、加重情节,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李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李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律 师:谭小周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判处有限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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