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
依据《北京市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77项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2)1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
(3)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4)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5)参与聚众赌博、到赌场参与赌博,利用网络、移动通讯终端赌博以及以百家乐、六合彩和赌球赌马等特殊手段参与赌博的;
(6)参与赌博,个人赌资1500元以上,或者共同参赌财物合计6000元;
(7)以上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青海省
依据《青海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参与计算机网络赌博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
(2)以欺骗方式,诱人参赌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3)以“二八杠”、“牌九”、“押宝”、“同花顺”、“推饼”等方式赌博的;
(4)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800元以上的;
(5)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6)多次参与赌博的;
(7)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的。
三、四川省
依据《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第四章第56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2)多次参与赌博的;
(3)以欺骗方式,诱人参赌的;
(4)曾因赌博受过处罚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山东省
依据《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第二章第70条第二款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600元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一)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参与赌博人数8人以上的;
(三)人均参赌金额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2000元以上的;
(四)因赌博受到处罚,又赌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