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黑龙江罪犯越狱20小时被抓,逃犯系深夜翻越围墙脱逃
在公安民警、监狱民警和武警官兵的协力配合下,8月8日脱逃的黑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人员张云明,于9日16时40分被成功捕获。
据悉,8月8日20时左右,在黑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张云明翻越围墙脱逃。事发后,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启动了应急预案,并协调黑龙江省公安厅、武警部队派出警力协助追捕,印发了“协查通报”。通报称,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罪犯即予拘留,并报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对提供线索或直接抓获罪犯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人民币伍万元奖励。
据了解,张某2012年因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由于当时未满18岁,所以当年就被投入了黑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对于此次为何一刚满20岁的年轻人可以单枪匹马、轻易跳墙逃脱?未成年犯管教所工作当中出现了哪些漏洞?监狱人员是否玩忽职守?截至目前,相关部门都表示暂时不能透露。
【法律知识】
暴动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
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狱外的人聚众持械劫夺被监禁在狱中的罪犯的行为。
处罚:《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组织越狱罪:是指狱中的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
处罚:《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处罚:《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指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处罚:《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