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按刑法规定,对犯该罪的,可以单处罚金刑。笔者以为,扰乱法庭秩序罪不宜单处罚金。
首先,与罚金性质不相符合。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的财产型犯罪,其目的是增加犯罪成本,剥夺继续犯罪的能力。
其次,扰乱法庭秩序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法庭秩序,犯罪对象是法庭审理秩序,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破坏正常的法庭审判活动,犯罪手段表现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聚众哄闹主要指纠集多人在法庭内进行喧哗、吵闹、录音、录像、摄影等;冲击法庭,如破坏门窗、桌、椅等。这些行为危害公平、公正的司法形象,影响了威严神圣的司法礼仪。
再次,单处罚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既然扰乱法庭秩序罪是不以非法占有或营利为目的财产型犯罪,那么对该罪判处罚金有所欠妥。
最后,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相类似,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了社会秩序,只是犯罪对象不同。刑法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都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而司法机关作为维护公正领域的最后防线,对干扰司法机关的法庭审理,破坏正常的法庭秩序,也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因此,刑法第309条宜修改为: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作者:
重庆市荣昌县检察院 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