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悲剧发生在2012年1月21日,当年才11岁的男孩王某某骑自行车行驶时,被张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车祸造成男孩王某一级伤残。当年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肇事者张同伟赔偿王某某各种费用337391元。判决生效后,张同伟却拒不支付赔偿款。如今,男孩已经15岁。生活不能自理、丧失语言能力,落下一级伤残,还是家里独苗。家人为给孩子治病,卖光了家里全部值钱的东西。
经法院调查,张同伟在2008年购买彩票中奖500多万元,实际得到的中奖款有370万。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同伟还以72万元的价格,将坐落在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帝和水上公园房产处理。具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却拒不执行判决。河南柘城县法院依法将此案移交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柘城县检察院决定对张批准逮捕。
2015年9月11日,此案在河南省柘城县人名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并转移财产,躲避执行,拒不执行的情节非常恶劣,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同时,本案也告诫其他被执行人,要诚信做事,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以案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构成。也就是说,“老赖”有时需要付出自由的代价。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