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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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罪名: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罪名: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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