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作为渎职罪类罪中的一个独立罪名,既有其主体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作为渎职罪类罪中的一个独立罪名,既有其主体的特殊性,在客观方面又具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下面,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仅以我院办理的被告人刘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为例对该犯罪的诉讼证据规格进行探讨。
一、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证明本罪的主体,需要以下两个方面的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据。
2、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据。
二、 犯罪客体
本罪的侵犯客体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司法机关查处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认定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是:
1、 书证: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相关书证;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项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page]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证明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证据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如何联系的,通风报信的内容、提供了何种便利等。
2、
证人证言,包括:
(1)被帮助的犯罪分子及其亲属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同上。
(2)联系人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帮助的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是如何联系的,证实
3、书证:
(1)相关的法律文书,如起诉书、判决书、
立案决定书等,证实被帮助的犯罪分子涉嫌何种犯罪。
(2)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帮助的犯罪分子及其亲属联系的书信、电话记录等。
4、收缴的赃款、赃物,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而收受的款物。
我院在办理被告人刘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中,注意收集了被告人刘某为帮助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沈XX、潘XX逃避处罚,利用其担任看守所管教的便利,多次为沈XX、潘XX与沈的弟弟沈X传递纸条、通报案情,并收受沈X的款物五千余元的的相关证据。包括被告人刘成的供述和辩解;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沈XX、潘XX的证实;沈的弟弟沈X及沈X的妻子孙X的证言;中间联系人赵XX的证言;移动电话通讯记录;扣押的赃款赃物等证据。
当然,在司法适用中还要注意,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以行为人实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为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并不要求实际发生了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结果。
三、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动机一般是袒护亲友、包庇朋友、贪图私利。
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应当具备: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证实犯罪的动机、目的及明知被帮助的犯罪分子已涉嫌犯罪的情况。[page]
2、证人证言
(1)被帮助的犯罪分子及其亲属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行为时对被帮助的犯罪分子的行为性质是明确的。
(2)单位领导的证言:证实被帮助的犯罪分子已涉嫌犯罪且处于何种阶段的情况。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该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问题,真正把握好该罪的诉讼证据标准,使我们的案件既能立得住、又能诉得出,也能判得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