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6-13 17: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如今很多工程都需要通过招投标后才能实施,很多不法分子就利用这种机会实施犯罪行为来牟取非法利益,串通投标就属于这些行为之一。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有哪些?找法网的小编为您做具体介绍。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串通投标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具体来说,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有哪些?

  二、串通投标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是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或者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等行为。

  以上就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我国刑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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