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8-06-10 16: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串通投标罪是一种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了不正当手段的投标罪行,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标准吧。

  一、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2、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二、怎么认定串通投标

  以下行为属于串通投标:

  1、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

  3、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4、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

  5、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6、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

  7、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

  9、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串通投标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串通投标罪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及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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