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并予以销售的行为如何定罪

更新时间:2013-06-05 16: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假冒注册...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并予以销售的行为如何定罪,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以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介绍

  被告人戴xx,男,33岁,江苏泰兴市xx物资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包人。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1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2000年11月至2001年1月间,被告人戴xx以xx公司名义与仪征市a活塞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口头购销活塞环合同,a公司按约定供给xx公司各种规格、型号的活塞环57000付,并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8.928万元,戴收货后未交付a公司货款。 2001年1月中旬,被告人戴xx依据其以xx公司名义与杭州b机械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b)所签订的合同,将a公司所供上述货物改换商标包装后,连同合同所定其他产品(曲轴)供给杭州b并向杭州b出具了价款合计为52.359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杭州b因发现xx公司所供产品不是正宗双环公司产品,而未能出口。2001年3月,杭州b支付xx公司货款8.4万元,被告人戴xx将8.4万元从xx公司帐上支取。a公司在向戴多次追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协助下,a公司追回活塞环45000付,其余12000付活塞环的货、款均未追回。

  被告人戴xx于2000年9月至2001年1月间,从仪征c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购得价税合计25.63488万元的“c”牌活塞环,从a公司购得价税合计38.928万元的“a”牌活塞环。c公司、a公司分别按照与戴xx订立的口头合同将上述货物送至戴xx指定的泰兴某地后,戴即组织人员将原“c”牌、“a”牌产品包装,改换成仪征市双环公司的“双环牌”包装,并以此假冒正宗“双环牌”产品销售给杭州b,销售金额 合计79.87208万元;仪征市双环公司的“双环牌”商标系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在续展有效期内。该单位从未授予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戴xx编造谎言,骗得a公司信任,骗得该公司价值人民币38.928万元的活塞环57000付,并予以销售,还将杭州b付给的8.4万元货款占为已有后隐匿,a公司以多种方式均未能向其讨得货款,据此认定被告人戴xx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2、被告人戴xx未经“双环牌”注册商标所有者双环公司许可,将从c公司、a公司购买的计64.56288万元活塞环,在泰兴市用“双环牌”标识及包装物重新包装后,以79.87208万元销售给杭州b,该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以被告人戴xx犯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三、假冒注册商标并予以销售的行为如何定罪

  实践中,要正确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商品质量状况

  根据刑法的规定,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商品。因此,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状况如何,是否属于伪劣商品,是认定伪劣商品犯罪是否构成的关键,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事实根据。要正确判明一种商品是否属于伪劣商品,必须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该商品严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要求。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产品应当具备的共同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所谓的“默示担保条件”,无论生产、销售何种产品,均须满足这些基本的质量要求。二是该商品的主要指标达不到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或明示担保条件。实践中各类产品纷繁复杂,认定其质量状况还需参照具体的质量标准。这些多层次的质量标准是法律要求的具体的量化,它既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包括行业标准,还包括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此外,判定产品质量还应参照产品的明示担保条件,即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标明采用的标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对产品质量做出的明示承诺或保证。三是该商品已基本失去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失去其本身应具备的使用性能,并非毫无使用价值。在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不影响工农业生产的前提下,有些伪劣商品经技术处理或重新加工,也可以作它用。

  此外,在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应查明商品质量同危害结果之间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故的发生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而并非由于商品的质量问题,则不能让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犯罪数额大小

  在刑法中,对伪劣商品犯罪数额做出明确规定的只有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该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余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也即达到本罪的起刑点,并且根据销售金额的大小不同,分别规定了四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根据该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本罪。由此可见,销售金额的大小不仅是衡量本罪量刑轻重的依据,也是界定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伪劣商品犯罪中,销售金额反映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决定着行为人通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得到的实际利益的大小。因此,将销售金额大小作为划分产品欺诈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是完全正确、科学的。

  (三)犯罪情节的轻重

  在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的伪劣商品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成立要求具备法定的犯罪情节。因此,对于这些犯罪来说,犯罪情节的轻重,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根据刑法的规定,确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罪与非罪的情节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我们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判断:一是从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性质、效用看,如果所制售的伪劣商品中含有大量对人体有害的成份,或者严重污染、变质的,就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二是从伪劣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所处的阶段看,如果所生产的伪劣商品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就可能危及人体健康。(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实践中,一般指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对消费者或用户的人身健康造成了危害,使消费者或用户中多人病情恶化,身体致伤致残等情形,但并不要求致人死亡或多人重伤。若致人死亡或多人重伤,则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应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非定罪情节。(3)造成严重后果。实践中,“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等产品,致使消费者或用户多人致伤致残,或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致使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情形。(4)生产遭受较大的损失。在伪劣商品犯罪中,使生产遭受的损失程度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标准。其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一般认为,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致使大量牲畜、家禽伤残死亡;或使庄稼大面积减产、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本罪。

  (四)销售者对伪劣商品是否明知

  根据刑法的规定,因销售有关伪劣产品而构成有关犯罪的,均以销售者对伪劣商品的“明知”作为一个必要的要件。因此,对于这些罪行来说,销售者对所售伪劣商品是否明知,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刑法理论,销售者对于所售伪劣商品的“明知”,属于对犯罪对象性质的认识范畴,这是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产品欺诈犯罪中,犯罪对象的性质同犯罪结果的联系极为密切。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所生产、销售的商品属于伪劣商品,直接关系到其是否对危害结果有所预见,从而决定着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实践中,生产者对于商品的质量善一般是比较清楚的。但商品从生产到销售是一个跨越时空、可以分割开来的过程,单纯的销售者并没有亲自参与商品制造过程,而是通过各种渠道从生产者甚至其他经销者手中进货,他们本身也有可能因经验不足而上当受骗,也可能因贪图紧俏或便宜而不辩优劣真伪。

  因此,在销售了伪劣商品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便成了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认为,销售者对所售伪劣商品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直接承认的明知,也包括行为人虽拒不承认,但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行为人应当知道所售商品属于伪劣商品的事实上的明知,如曾有过多年医疗器材销售经历的经销者出售的一次性注射器,外表和感官极为粗糙,刻度模糊不清,虽然其矢口否认明知注射器为伪劣商品,但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应予认定其属“明知”。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宜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即行为人是否具备正当的商业主体资格;二是进货渠道是否正当,即行为人是否从有正规合法手续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处进货,有无正规的进货手续或合同;三是交易活动是否公开,是否经过公开招、投标活动定购的商品;四是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即成交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距甚远,或者在购销活动中是否存在高额账外暗中回扣;五是商品标志和外观质量是否合格、齐全、是否粗制滥造。同时,还要考虑销售者本身素质的高低,是否具有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经验等等。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知道所售商品有可能是伪劣商品,而事后经检验确认该商品属伪劣商品,即可认定行为人对所售的伪劣商品系明知。

  总之,通过以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构成特征和界定范围的论述,使我们在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能够正确把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和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做到不枉不纵,该罚款的罚款,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才能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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