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

更新时间:2016-01-27 17: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被认为是最安全的结算方式,因为有银行信用为保障,因此受到买卖双方的信任。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不负责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调查单据的真实性,从而无法审查货物,这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件屡屡发生。国际结算中,跟单信用证诈骗是最主要和较隐蔽的类型。

  本文试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略作解读。

  一、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及其特征

  (一)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

  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证,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真骗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的罪恶目的。

  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3.信用证签字笔画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收货人。

  (二)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

  所谓“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2.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3.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4.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

  5.证中申请人与收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三)“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

  所谓“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操于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

  这种诈骗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如规定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用日期、航行航线或声称“本证暂未生效”等;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花岗石、鹅卵石、铸铁盖、木箱和纤维袋”等;

  4.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定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四)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 信用证修改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一般带有如下特征:

  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亟待修改;

  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

  3.修改书不通过开证行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

  4.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5.来证装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五)假客检证书诈骗

  所谓“假客检证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以申请人代表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致使受益人单据遭到拒付,而货物却被骗走。

  这种诈骗通常有以下特征:

  1.来证含有检验证书由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

  2.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

  3.来证要求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

  4.申请人将大额支票给受益人作抵押或担保;

  5.申请人通过指定代表操纵整个交易过程。

  (六)涂改信用证诈骗

  所谓“涂改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效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这种诈骗往往有发下特征:

  1.原信用证为信开方式,以便于涂改;

  2.涂改内容为信用证金额、装效期及受益人名称;

  3.信用证涂改之处无开证行签证实;

  4.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额巨大,以诈取暴利。

  (七)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所谓“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我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

  这种诈骗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的开证行为假冒或根本无法查实之银行;

  2.保兑行为国际著名银行,以增加欺骗性;

  3.保兑函另行寄来,其签名为伪冒签字;

  4.贸易双方事先并不了解,仅通过中介人相识;

  5.来证金额较大,且装效期较短。

  二、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防范对策

  我国是贸易大国,但由于法律及外贸体制还不够健全,因此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大国,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信用证欺诈造成银行垫款达数十亿美元,每年因信用证欺诈被骗货、款无法估计。为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出口企业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止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 /“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彻底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破财耗神,耻笑于人。

  此外,银企双方还应携手合作,一致对外。要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诈信息。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刻跟踪追击,并严惩不贷,以维护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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