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与相关犯罪的法条关系处理:
第一,金融诈骗罪与传统诈骗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金融诈骗罪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而来,与传统诈骗罪之间形成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这种情况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应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但从现行刑法对金融诈骗罪的规定来看,有些诈骗犯罪尽管发生在相关金融领域,但根据这些金融诈骗的罪状,尚不能以相关的金融诈骗罪定罪,对此应以诈骗罪定罪。例如保险领域部分冒名骗赔的行为,由于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明文规定,就不能以保险诈骗罪定罪,而只能以诈骗罪定罪。
第二,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许多金融诈骗罪需要以合同的形式体现,行为的实施也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在犯罪构成上与合同诈骗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就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而言,二者都要以保险合同、贷款合同的形式体现,而这种以合同为表现形式的诈骗犯罪,在犯罪构成上是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的。在这种意义上,二者之间形成包容竞合的关系。其中,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包容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对此应适用以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定性。就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而言,其一般发生在经济交往当中,通常与合同的签订、履行有关。但这两罪的规定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之间只存在部分交叉关系。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刑。
此外,由于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广泛性、交叉性,刑法典在规定金融诈骗罪时,难免会基于不同层次、角度的考虑而规制各种金融诈骗犯罪,从而在刑法典规定的各具体金融诈骗罪的法条之间存在部分交叉、重合关系。对此,一般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刑法典规定的较重的金融诈骗罪定罪。